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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河中溺亡 酒友未尽护送义务被判担责

2013年07月22日 15:2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一晚上连喝三顿酒,灌下了1瓶黄酒、9瓶啤酒,浙江嘉兴某公司员工林某喝酒够豪情,但灾难很快降临,二天后林某被发现溺死在自家门前的小河里。两位铁杆酒友因未尽到安全护送之责,被林某的父母妻儿告上法庭,日前,该案经法院调解,两人各赔偿林某家属3万元。

  去年9月26日晚,得知职务晋升要当班长的林先生一时高兴,约了五位同事去饭店庆祝。席间,林先生喝了一瓶禾城黄酒及3瓶雪花啤酒,虽然酒后走路有点飘,但逞能的他吹嘘还能继续喝,又约了其中的四人去KTV唱歌、喝酒;还不尽兴,林先生和两名铁杆酒友及两名KTV工作人员又去酒吧继续喝。三场酒下来,林先生共喝了1瓶黄酒,9瓶啤酒,直至午夜酒吧关门才结束。

  林先生被酒友扶着出来,门也打不开,是二位同事帮他开的门。酒吧离林先生的家也只有300米的距离,林先生是打了出租车回的家。二位酒友见他上了出租,也就自顾自回家。但谁也没料到,林先生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二天后,林先生被警方发现溺死在自家门前的小河里。

  林先生死了,二位最后陪同他一起喝酒的同事也难辞其咎。去年12月4日,林先生的父母妻儿将与林先生连喝三场酒的最后两名同事诉至南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20%的参与度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45320.98元。

  两位酒友觉得有点冤,酒是林先生发出的邀请,分手时林先生也是清醒的,林先生的溺水身亡与喝酒没有因果关系,两位酒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之责。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林先生在与两被告从酒吧出来后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另根据公安调查,已排除他杀及自杀的可能。基于林先生醉酒后的状态,可推定林先生醉酒后因意识不清而导致坠河溺亡,故可认定林先生的死亡与本次醉酒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林先生醉酒后与两被告分开直至溺水死亡,其间处于醉酒危险状态。林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对于其醉酒并最终导致溺亡的严重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两被告作为同事及好友,平时知道林先生的酒量,在林先生超量饮酒并醉酒后,应当预见到死者有可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从而负有护送或者告知受害者的亲属接送受害者返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在林先生醉酒后自顾回家,未对林先生进行护送及照顾,导致林先生在独自回家途中因醉酒意识不清坠河溺水死亡。因此,两被告对林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4月16日,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各赔偿死者家属3.6万余元。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近日,经嘉兴市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各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铭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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