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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不签劳动合同 无权索赔双倍工资?

2013年07月22日 16:2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很多员工也以此为由,在不订立时,要求公司赔付给自己双倍工资。可在一些情况下,员工索赔双倍工资的诉求往往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驳回,这又是为什么呢?下面就由本期热线值班律师,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为大家解读案例。

  热线一

  自主不签合同 无权索赔

  蔡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两周,试用期合格后为其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蔡某和其他应聘者表现很好,所以公司打算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可就在此时,蔡某的同学又为他介绍了另一份工作,工资略高于蔡某现在工作的公司,蔡某开始有些犹豫了。在公司人事部门电话通知他签订合同,蔡某没有按照日期到公司签订合同,但也没有表示不签合同。

  一周后,蔡某还是决定与之前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公司人事表示,蔡某错过了签合同的规定时间,所以公司对他不予录用。蔡某对此答复十分恼火,他知道自己已经失去了这个工作机会。蔡某认为,自己到公司进行销售工作两周,这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所以公司应当对自己进行双倍工资的赔偿。

  ◎解答:

  《劳动合同法》有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的,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蔡某案例中,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蔡某没按照人事部门规定的日期签订合同,有错在先。公司拒赔双倍工资是有道理的。

  热线二

  非全日制用工 能否索赔?

  陈某与超市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是超市的库管,负责记录和看管出货进货的情况,每天工作时间6小时,十分清闲。超市仓库保洁岗位一直空缺,每天只需打扫一遍仓库,工作量不大。陈某觉得自己每天早早下班,不如留下来打扫仓库,还能多挣一份钱,于是与主管口头约定,在完成自己库管的工作外,每天将仓库打扫一遍,工资按照一小时20元计算。

  陈某就这样干了三个月,后来超市聘请了专门的保洁人员,主管也就停止了陈某的打扫工作。对此,陈某心有不满,他向主管提出索赔双倍工资的要求,可没有得到批准。如果陈某诉诸法律,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 解答:

  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是超市库管,对于仓库保洁工作,只是与主管的口头约定,而且是按小时计费的工作性质,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陈某与主管订立的口头劳动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律规定索赔双倍工资仅仅局限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马兰)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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