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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型维权事件频发 专家分析背后原因

2013年07月22日 17: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22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了陶振的署名文章《征地型维权事件缘何频发》。文章指出,今年3~4月份,8天之内,河南中牟、湖北巴东、四川西昌便相继发生3起农民被碾死的恶性事件。在城镇化的大旗下,一些地方兴起了大干快上之风,土地征用速度加快,各类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其背后也隐藏了诸多诱发维权事件产生的隐患。

  文章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对土地的需求急速膨胀,征地速度逐年攀升,这不难从每年庞大的全国土地出让金数额中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快速城市化、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但现阶段,因征地过程引发的各类农民维权事件层出不穷,需引起关注。仅今年3~4月份,8天之内,河南中牟、湖北巴东、四川西昌便相继发生3起农民被碾死的恶性事件,均与企业入村拆迁补偿、土地征用等原因有关。在城镇化的大旗下,一些地方兴起了大干快上之风,土地征用速度加快,各类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其背后也隐藏了诸多诱发维权事件产生的隐患。从征地型维权事件的主要矛盾冲突来看,事件频发的主要诱因有以下几方面。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目前,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范围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各地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普遍较低。现行《土地管理法》是确立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不难看出,当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与耕地产值这个单一指标相挂钩,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这样的“平均”结果就更低。现行的补偿方式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征土地的地理区位差异、物价指数、作物类别差异等市场化因素在确定补偿标准中的权重作用,往往导致补偿价格与老百姓心理的补偿预期相去甚远。农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与平均产值的总收益往往大于被征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对声音也越大。

  此外,被征地的土地使用属性不同,如商业用地、绿化带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带来的补偿标准也不同,以至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作物,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极易引起相邻区域农民的攀比和不满。

  对征地方式方法不满意。征地过程本应是一种市场和法律行为而不应是单一的政府行政行为。我国因土地产权的属性差异将征地过程直接演变成单方面的政府行政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补偿标准与方式均由政府决定,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讨价还价的理由和空间均受到限制。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自身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均面临信任危机,反而成为冲突的直接对象。土地征用是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大事,每一件工作都应向农户宣传到位,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尤其是涉及征地程序、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方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片面扭曲、选择性宣传补偿政策、暗箱操作、私自截留、挪用、克扣对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诱发维权事件产生的重要导火索。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虽明确规定对基本农田和超过35公顷耕地的征收需经过国务院批准,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际上在这类土地的征地公示内容中很难找到相关的上级批复,这样很容易产生违法征地之嫌,诱发农户抵制和冲突。

  此外,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明细,一些基层干部工作随意性较大,容易诱发部分农户产生“爱哭的孩子有奶喝”的心理,形成不良的漫天要价风气,甚至成为钉子户,增加了征地的难度。无奈之下,政府只能组织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诱发农户更大的抵触和不满,进而引发维权事件的产生。

  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当前对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主要是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缺乏相应的其他配套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户以后的许多年甚至一辈子,就靠这点土地补偿费,有限的土地补偿金往往不能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

  在实际中,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费简单转为日常消费支出,村集体提留的部分少数用于开发生产,绝大部分用于日常管理开支。这说明,征地补偿以货币安置方式发放后,无论是农民还是村组都较少将其作为今后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原始资金,实现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其他投资,从而无法实现补偿金的保值增值。一旦这些征地补偿费用完,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就有可能演变为事关基层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地方政府在大量征地的同时,既没有把农民变成市民,也没有解决后续的社保问题,导致被征地的农户随时都可能变成“无工作、无收入、无保障”的三无人员已成为当前征地过程中的通病。失地农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业技能,进城就业面临诸多限制。随着东部主要城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吸纳农民工就业主力的劳动密集型代工企业将不断地被剥离分流出去,客观上又加剧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难度,使得这部分群体不断地被边缘化,进没有出路,退没有后路,长期的利益被剥夺,会诱发更强的不公平心理进而容易演变成各类维权事件。

  文章指出,为减少各类征地型维权事件的发生,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上进行反思,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红利。具体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规范征地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在征地前应广泛采用媒体、布告栏、大字报、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国家、地方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标准、办法,并将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具体分配方案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保证失地农户的知情权。同时加强纪律监督,引入群众举报、评议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对征地干部和征地过程进行满意度评议,实现征地补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完善、细化征地补偿方案,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补偿标准的界定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细化具体补偿方案,并根据物价指数、生产产出、作物类别、地理区位、土地使用属性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并逐年提高补偿标准。

  逐步建立多元的补偿安置措施。应从单一的货币补偿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安置方式转变。除了货币补偿外,对于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对于经济发达或城乡结合部地区,可借鉴预留地安置办法,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对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等等。

  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不同部门的力量,整合利用农村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免费实用技术培训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能力。同时,建立并完善基层就业信息服务网络,通过网络、中介服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样形式为失地农民提供及时的免费就业信息。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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