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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食剪刀出戒毒所 “朋友”讨“好处费”获刑

2013年07月22日 18: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7月22日电 (陈静吴一烜)本案的被害人刘洋(化名)曾因”溜冰”进入强制戒毒所,当他吞食剪刀导致消化道有异物不适宜强制戒毒而被释放后,“朋友”生某、骆某找到了他,自称是他们找人托关系帮助解除强制戒毒的,并以此向刘洋讨要“好处费”。

  在刘拒绝后,生某、骆某纠集4人(另案处理)将刘洋带到松江的一处荒地,实施暴力强行获取8万元,并导致刘洋面部外伤、牙折断。上海闵行法院今日披露,该院公开宣判此起案件,被告人生某、骆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五年。

  2012年6月的一个上午,被告人生某指使手下伙同骆某向刚出戒毒所的刘洋索要“好处费”,并称是他们通过疏通关系帮助刘洋解除强制戒毒,遭到了刘洋的当场拒绝。

  次日傍晚,生某纠集人手伙同骆某至闵行区七宝镇某小区内,对被害人刘洋拳脚相向索要钱款,当刘洋拒绝后,几人又将他挟持上车强行带至荒地,继续殴打及言语威胁,直到刘洋“讨饶”,并从银行卡中取出3万、转账5万元给几人。事后,刘洋就医确诊软组织损伤、面部外伤牙折断。

  当月被告人骆某即被警方抓获,三个月后,生某也被抓获。

  在法庭上生某与骆某均称是刘洋找他们帮忙离开戒毒所并承诺给予十万“好处费”,他们只是找刘洋履行承诺、拿回钱款。

  经查,虽然被害人刘洋曾主动联系骆某帮忙通关系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但后刘洋因吞食剪刀导致消化道有异物不适宜强制戒毒而被释放,两名被告人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的“好处费”并不成立。

  据悉,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属于累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生某纠集他人与骆某结伙,以索取好处费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刘洋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骆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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