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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爆胎请人修 粗心司机误碾补胎人致其身亡

2013年07月25日 08:59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补胎人遭粗心司机碾压身亡

  案发地点不同 罪名定性有别

  一货车在工地上爆胎,司机李明(化名)请修车师傅来补胎。胎补好之后,李明发动汽车,但因疏忽大意,没注意到补胎师傅正在车下清理千斤顶,碾压致人身亡。昨天,肇事司机李某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该案昨天是进行的二审程序,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李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明对罪名和量刑有异议提出上诉。据了解,去年12月7日晚上,李明驾驶的货车,在汉口惠济路一工地院内爆胎,他给长期合作的修车的唐某夫妇打电话,请他们来补胎。车胎很快补好,李明上车发动汽车,但因为他的疏忽,没有意识到唐某在车下清理千斤顶,导致唐某腹部遭到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其辩护人认为,案发的地点是在工地内的路上,发生这起事故,司机没有尽到检查的义务,违反的是交通法规,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且这样一来,也有利于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如果是交通肇事,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公诉人指出,案发的地点是在工地内,而不是在交通法规管理的公路上,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关于罪名定性,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记者昨咨询交警和律师了解到,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是发生事故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的场合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的场合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因此,“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成为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的基本要素之一。

  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高星 实习生 胡娟丽 王灿)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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