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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义务扫马路被枯枝砸死 由谁赔偿引纠纷

2013年07月25日 09:3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年过9旬的谭婆婆义务为村里扫马路,却被一棵百年古榕掉下的枯枝砸中头部,当场身亡。儿女们认为古榕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南岗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没有尽到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遂将他们告上法庭。一审两被告被判赔19万余元。日前,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阿婆扫马路被枯枝砸死

  2011年7月27日下午6时许,谭婆婆在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南港路30号门前打扫环村公路,突然一根7米多长、直径约20~30厘米的枯枝砸到了谭婆婆的头部和身上,导致她当场死亡。

  谭婆婆的儿女们称,这棵古榕的树枝在一年多前被雷电击毁,当时已有多名村民报告。村治保人员每天巡查。但作为古榕树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会既不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又不及时截除枯枝。而谭婆婆已九十高龄,意识能力低下,视力不清,未意识到存在危险情况,打扫卫生时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身亡,未有存在过错。谭婆婆的几名儿女要求南岗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承担损害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56万余元。

  而南岗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则辩称,涉案树木不属于他们所有,也不属于他们管理,古榕树是长在南岗村六一社、六二社辖区,属其所有并管理。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古榕树应属村民集体所有财产。判决南岗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赔偿谭婆婆儿女各项损失191176.50元。

  二审古榕归属成焦点

  判后,两被告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南岗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称,一审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证明砍伐榕树需村里审批,以此认定涉案树木属于他们管理及所有,这是不正确的。

  而谭婆婆儿女一方则称,涉案土地原是村里渡口,树木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涉案地点作为码头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村里所有,故涉案树木属于南岗经济联社和南岗村委所有和管理。树木产生的果实等都属于村委会,树木的处理也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许烨 通讯员马伟锋)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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