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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宗救助机构代无名车祸死者维权案开审

2013年07月25日 09:5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东莞首宗救助机构代无名车祸死者维权案昨开审

  ●被告质疑原告代死者诉讼的合法性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身份无法查明,其赔偿权利怎么保障?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首宗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为此提供了答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方及其保险公司追讨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53万多元。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死者身份不详

  今年1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30岁的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大朗镇往东坑镇方向行驶,途经大朗镇碧桂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一无名氏男子(身份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经过检验,认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查明,事发时,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时速约为76公里。此外,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等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合格。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今年4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救助金”代死者索赔

  肇事车辆的车主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也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贸易公司已承担无名死者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

  今年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3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37949.60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焦点

  “救助金”办公室是否有权代死者起诉?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是否有权代死者起诉成为昨天庭审的焦点。

  基金办公室代理律师称,经修订后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存。”据此,基金办公室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所得赔偿金进行保存,待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予以交付,以帮助无名氏亲属日后顺利实现其索赔权利。

  保险公司则有不同意见。保险公司称,上述规定只是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保管权和起诉权是两回事。只有在救助管理机构垫付了抢救费用的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才能起诉追偿,而本案中原告并无垫付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还列举了若干外省法院驳回救助机构代无名死者起诉索赔的有关案例。

  基金办公室反驳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原告依此获得代无名死者起诉索赔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据,而且并不以垫付抢救费用为必要前提。

  基金办公室称,如果救助机构只有保管死亡赔偿金的义务,而无法通过诉讼代为索赔,保险公司都不主动赔偿,则救助机构何来赔偿金予以保管?此外,全国各地的地方性立法情况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也没有可比性,不能以外地案例来评价本案,再说外省也有判决支持的类似案例。

  赔偿金为何要由“救助金”办公室保管?

  保险公司称并未否定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但把赔偿款支付给谁,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既然基金办公室只是有代为保管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该赔偿款暂时冻结,待死者家属主张权利时予以支付,为何一定要由基金办公室代为保管?

  基金办公室回应称,既然立法规定是由救助机构代为保管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则应依法进行。(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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