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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上门派件被狗咬伤 告收件公司索赔2万余元

2013年07月25日 09:5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快递员上门派件被狗咬伤,告收件公司索赔2万余元,法院宣判:

  快递员陈某上门派件,被收件公司的狗咬伤,在要求收件公司支付医疗费被拒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收件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收件公司全额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400余元,驳回陈某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快递员提供股东确认书

  今年1月,在塘厦做快递员的陈某把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在去年11月2日晚到该公司派件时被公司养的狗咬伤,其间他让该公司支付医疗费被拒,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00元、误工费4200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电子公司表示并没有养狗,至陈某起诉时才知晓他被狗咬了。

  庭审中,陈某提供手写确认书一份,内容为:“陈某因被某某公司的狗咬伤,需要到塘厦人民医院打狂犬疫苗3次,该项治疗费用一次性加总报销。”落款为“某某公司:黄某某”。陈某提供的资料显示黄某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

  电子公司认为陈某提供的手写确认书并非其股东黄某某出具,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暂无严重后果不赔“精损”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公司股东黄某某对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予以确认,电子公司否认手写确认书是黄某某出具,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对陈某关于被该公司的狗咬伤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电子公司应全额承担陈某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6.6元。

  对于陈某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陈某被狗咬伤后已及时接种了狂犬疫苗,暂无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后果”,且电子公司对案涉致伤事故不存在主观恶意,遂对此诉求不予支持。(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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