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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原林业局林政科科长涉嫌受贿受审

2013年07月25日 10:2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涉嫌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80万余元

  昨日上午,中山市原林业局林政科科长蔡汝照出现在中山市第一法院的被告席,他因受贿罪以及滥用职权罪被检方起诉。在检方罗列的犯罪事实中,蔡汝照先后9次收受相关工程项目负责人贿赂,合计36万余元人民币;又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380万余元人民币的损失。

  受贿罪

  控:9宗涉金36万余元

  据检方起诉,2003年至2011年间,蔡汝照先后担任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副科长、科长,并担任中山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以及滥用职权。

  2013年1月9日,蔡汝照被检察机关传唤至中山市林业局,随后被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带走调查,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被检方认定为构成自首情节。

  据检方统计,蔡汝照的受贿事实共有9宗,累计受贿36万余元,皆与中山市“一区三线”(长江旅游区、向珠海方向东西中三条沿线公路第一重山)绿化、“林相改造”等工程有关,其中一名施工方在数年间多次向蔡汝照送现金共17万余元,其称为的就是能获得蔡汝照在招投标、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关照。

  辩:当事人提供指导的合理回报

  庭审中,蔡汝照对于主要的受贿情节均无异议,但唯一对一笔6400元的贿赂款予以了否认。蔡认为,该笔款项不应被认定为贿赂款,他与该工程队负责人相识多年,可以说是朋友关系。对方在8年的春节前,都给了蔡汝照或他女儿一个800元的利是。按照广东习俗,这应算是利是钱,而非行贿款项。蔡汝照的辩护律师还指出,虽然说蔡汝照收受了36万余元施工方给予的费用,但身为助理工程师的他也给这些工程队提供了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施工方大多是基于感激而给予他一定的费用作为回报。

  驳:证言不认是回报

  对此公诉人则回应称,9名施工方负责人的证言没有任何一人明显提出,是因受到蔡汝照业务指导等而给予金钱回报。相反,9名证人均证实,他们给钱就是为了在招投标及工程验收方面获得蔡汝照的关照。

  滥用职权

  控:因不负责任

  造成380万余元损失

  蔡汝照被控的另外一项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公诉人指控蔡在职期间所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380万余元。但蔡汝照则完全予以了否认。

  公诉人称,在“林相改造”一期工程中,林业局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标明,改造林地要达到95%的成活率,每亩种树133棵。而蔡汝照利用在项目中的主导权,使得一批没有达标的林地也通过验收。公诉人当庭提供了一份2013资产盘点报告,报告对“林相改造”一期工程9个标段进行清点,认为种植率只有67%,每亩种树不达100棵。“由于蔡汝照的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流失”。

  辩:非主要负责人,指控没道理

  蔡汝照首先指出,在“林相改造”工程中,他仅仅负责了一期、二期等少部分项目,并不是主要负责人。其次,每个标段的项目验收,都由林业局、镇区林业站、施工方、监理方四方参加,在总验收的时候,纪委、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也会到场,而且验收采样的地点在地图上随机选择。但是根据监理方的供述,验收点往往在山脚、马路边等一些容易到达,也容易看见的地方,这些地段植树密,栽种好;但是在山顶、山坡等一些难走的地方,他们很少去,那里可能密度不达标。有的时候天气恶劣,就不去现场了,直接填表。

  蔡汝照的辩护律师还指出,“林相改造”属于市政项目,由市财政拨款,款项包括3部分:苗木费、化肥费、人工费。苗木、化肥由政府采购,而通过招标的施工队,计算为人工费。“几年时间树都种了,肥也施了,树没活怎么能说是蔡汝照造成的国家重大损失呢?”

  律师犯错

  律所赔钱

  律师收500元见证费办砸事致遗嘱无效 律所遭起诉赔了13万元

  文/记者胡迪

  通讯员刘香霞、朱慧珊

  妹妹委托律所立一份遗嘱,指定姐姐为继承人。妹妹过世后,遗嘱却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法。姐姐遂将律所告上法庭索赔,经过两级法院终审,姐姐获得律所赔偿13万余元。

  妹妹立遗嘱遗产赠姐

  周某兰和周某明是两姐妹,妹妹周某明身体不好,2005年9月5日,到中山一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此前姐妹俩在火炬开发区共同买了逸翠华庭一套房子,并约定两人各占1/2的份额。

  当天律师李伟(化名)接待了周某明,并填写了中山市律师协会制作的收结案呈批表,报所在律所收案,同时与周某明签订了非诉讼代理协议,周某明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按照周某明的意愿,她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给胞姐周某兰一人继承。

  遗嘱无效遗产缩水

  2008年3月12日,周某明因病去世,周某兰拿着妹妹的遗嘱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产。但是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理由是遗嘱的见证人之一律师李伟只是在遗嘱上加盖了文书专用章,而没有在遗嘱上签名。

  法院判定,周某明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判定逸翠华庭房产的2/3产权归周某兰所有,1/3归周某明之子锋仔所有;周某明名下在经联社的10股股权收益1/3归周某兰所有,2/3归锋仔所有。

  周某兰认为,中院的判决导致自己的损失20余万元,而出现这样的后果都要归因于律所。随后她将李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律所承担上述过错赔偿责任20余万元。

  律师办砸事律所担责

  法院认为,作为专业律师,李伟理应知道《继承法》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其提供的遗嘱见证服务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他存在明显的过错,该损失应由其所在的律所负责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周某兰13万余元。(记者胡迪)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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