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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谈李某某案:司法不能媚权也不能媚俗

2013年07月25日 11: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一个司法案件过多的舆论关注可以让司法更加公平公开公正,但同时也有对司法施加压力的负面作用。司法不能媚权,但也不能媚俗

  随着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进入审理阶段,各种“官方说法”、“小道消息”甚嚣尘上。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有媒体曝出“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某某强奸案中案”。23日晚,海淀法院辟谣: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从“欺实马”案到邓玉娇案,从药家鑫案到清华朱令案,近年来,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一些足以引爆公共舆论的“敏感案件”,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还没有得出最终结论之前,“舆论审判”已经铺天盖地,这期间往往是“谣言与真相齐飞,司法与民意两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一些原本正常的司法案件就会在全民吐槽中变成一场舆论狂欢。此类案件之所以会从正常走向不正常,与案件当事人、办案人员,特别是一些律师、代理人的不恰当、不符合法律及司法程序的表态有直接关系。显然,李某某的案子也正沿着这样一条糟糕的轨道疾速滑行。

  从李某某的案子看,李家请了一个很有舆论斗争经验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此人曾做过药家鑫父亲的律师),他的做法也一直还不错,他首先公告统一发布消息来源,避免了针对李家的各种谣言的产生,但是他那篇在海淀法院庭前会议后发表的博客却引起了媒体的广泛误读,迫使法院不得不出面辟谣。也幸亏法院辟谣及时,才没给舆论更多的“狂欢空间”。

  对于兰和律师的博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指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案件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兰和律师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按说不大可能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他为什么这样做应该也有他自己的考虑,但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律师也好,司法机关也罢,对敏感案件发声一定要谨慎,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误导舆论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理论上说,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一样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只有一个信仰,那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在现实中,这个共同体却显得很尴尬,特别是律师的地位尴尬。这固然有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理解,但也有律师自身的问题,在对法律的信仰与职业技术主义之间,不可否认有一些人是存在着摇摆的,这种摇摆在不损害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无可厚非,但是一旦有损于法律尊严就会让这个职业蒙羞。

  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纠结的案件频现,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媒体从业者都在就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反思,这种研究需要从技术主义的角度完善司法公开和信息发布,但更需要坚定舆论以及公众对中国法治的信心,不能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如何利用舆论、如何裹挟舆论、如何与舆论斗法上,这样就落入了技术主义的陷阱,矮化了我们反思和研究的目的。

  律师是与案件贴得最近的人,也是法律专业人员,人们相信律师对案情的了解,也相信律师不会无视法律,信口开河,把自己陷入违法的不利境地。所以律师更应该谨言慎行,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依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既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也不能有意无意地误导舆论,影响人们的判断,给法院的公正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李某某一案本身并不复杂,但现在却变得越来越敏感,人们对其猜测越来越多,舆论大战越来越白热化,不能不说与李案律师的一些不恰当表态有直接的关系,有媒体厚黑地认为,这是律师在战略上有意要“把水搅浑”,但我们宁肯厚道地相信这是律师在战术上的失误。

  对一个司法案件过多的舆论关注可以让司法更加公平公开公正,但同时也有对司法施加压力的负面作用。司法不能媚权,但也不能媚俗。所以,包括律师在内的与案件有关人员,不要把宝贵的时间精力放在与舆论斗法上面,还是应多关心一下如何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烨泉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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