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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宗救助机构为无名死者维权案开审

2013年07月25日 13: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7月25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 黄锦文)东莞市第二法院2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日前开庭审理全市首宗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否有权代无名死者维权展开了激烈辩论。

  2013年1月16日凌晨,30岁的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男子(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拨打120、122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13年4月,东莞市第二法院以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3万多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上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基金办公室是否有权代交通事故无名死者起诉追要死亡赔偿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基金办公室代理律师称,根据经修订后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所得赔偿金进行保存,待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予以交付,以帮助无名氏亲属日后顺利实现其索赔权利。

  而保险公司则有不同意见。保险公司称,上述规定只是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的权利,保管权和起诉权是两回事。保险公司还列举了若干外省法院驳回救助机构代无名死者起诉索赔的有关案例。

  基金办公室反驳称,如果救助机构只有保管死亡赔偿金的义务,而无法通过诉讼代为索赔,保险公司都不主动索赔,则救助机构何来的赔偿金予以保管?此外,全国各地的地方性立法情况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也没有可比性,不能以外地案例来评价本案。再说外省也有判决支持的类似案例。

  保险公司还称,保险公司可以将该赔偿款暂时冻结,待死者家属主张权利时予以支付,为何一定要由基金办公室代为保管?基金办公室对此回应称,保险公司至今并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如果家属迟迟才能出现,届时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赔偿。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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