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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男子遇车祸身亡 救助机构代其索赔53万

2013年07月25日 13:4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今年初,东莞市司机吕某开车撞死一名横过道路的无名氏男子。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而肇事车辆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则被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追讨死亡赔偿金53万多元。24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宗由基金办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

  2013年1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30岁的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莞市大朗镇往东坑镇方向行驶,途经大朗镇碧桂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男子(身份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拨打120、122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肇事车辆的车主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车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该公司已承担死者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3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者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37949.60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上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基金办公室是否有权代交通事故无名死者起诉追要死亡赔偿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基金办公室代理律师称,根据修订后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不明身份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所得赔偿金进行保存,待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予以交付,以帮助死者亲属日后顺利实现其索赔权利。

  而保险公司则称,有关规定只是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的权利,保管权和起诉权是两回事。只有在救助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追偿,而本案中原告并无垫付任何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非拒绝赔偿,但希望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依法赔偿。

  当天庭审持续一个半小时,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否有权代不明身份死者维权展开了激烈辩论,仍未取得一致。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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