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盗窃罪地方标准 “数额较大”为1600元
2013年07月25日 13:4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通知》根据牧区的特殊情况,将在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才列为打击对象。同时,《通知》并没有对农村县和城市予以区别,而是统一了城市和农村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据了解,2012年原盗窃数额低于1600元且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除去一些特殊情况外一年约有680件,占到盗窃案件总数的6.8%,并不会对治安形势和办案工作产生较大影响。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编辑: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