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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的债务,怎样分担?

2013年07月25日 17:36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在实际的生活中,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共同债务?这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本期热线值班栏目请大港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就夫妻债务问题为市民答疑解惑。

  值班单位:大港法律援助中心

  本期法制滨海值班电话:25980148

  本报值班电话:25204087

  热线一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全属“共同”

  赵先生与前妻离婚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两人在生活上没有往来,但是近期赵先生却无故因前妻背上了一笔债务。据赵先生说,他一直从事海上工作,对于妻子张某的生活不甚了解,但是张某嗜赌的本性最终毁了这一桩婚姻。原来,张某曾在没离婚时找一李姓女子借款50000元,这笔借款张某一直没有归还,李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债务无果的情况下,将她和赵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张某和赵先生是夫妻,而且张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赵先生感到非常无助,他说自己既不知道此事,而且也没有义务为前妻偿还借款。

  说法:大港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在了解赵先生的情况后,搜集证据证明张某经常参与赌博,而且为筹集赌资向李某借款,同时赵先生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本案中,张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解释。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两个标准判断。其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的赵先生常年在海上工作,根本无从知道张某常在外面借钱赌博,不具备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张某所借款项是作为赌资为自己所用,未用于家庭生活,赵先生也未从中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张某个人负担,赵先生不应承担责任。

  热线二

  再婚前的债务 谁来承担?

  市民马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一位女士,两人情投意合准备建立家庭。据马先生说,这位女士姓江,在两年前离异。江女士告诉马先生自己欠下他人一笔13万元的债务,她希望马先生与她一起偿还。对此,马先生心存疑虑,他担心江女士另有所图,所以已经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但是,江女士还曾表示如果两人结婚,那么这笔债务将自动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此,马先生非常困惑,他想知道江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如果此项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够证明欠款是江女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如果日后双方结婚,这部分债务还是要由个人承担。■ 时报记者 刘纯 报道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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