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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男车祸惨死肇事司机已获刑 救助办代追赔偿

2013年07月25日 18:0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现场,救助机构与涉案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争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身份无法查明,其赔偿权利怎么保障?7月24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宗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否有权代无名死者追讨53万元赔偿金展开了激烈辩论。

  肇事司机已获刑

  2013年1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30岁的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莞市大朗镇往东坑镇方向行驶,途经大朗镇碧桂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男子(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重型自卸货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6.64km/h;该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合格。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吕某犯罪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车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贸易公司已承担无名死者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

  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37949.60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代追赔偿惹争议

  24日上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基金办公室是否有权代交通事故无名死者起诉追要死亡赔偿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只是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的权利,保管权和起诉权是两回事。保险公司希望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依法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质疑,基金办公室回复说:“根据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所得赔偿金进行保存,待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予以交付,以帮助无名氏亲属日后顺利实现其索赔权利。”

  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否定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但把赔偿款支付给谁,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既然基金办公室只是有代为保管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该赔偿款暂时冻结,待死者家属主张权利时予以支付,为何一定要由基金办公室代为保管?而且死者家属届时还可以申请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赔偿。

  基金办公室对此回应称,既然立法规定是由救助机构代为保管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则应依法进行,由救助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代为保管,如此更有利于死者家属日后顺利获得赔偿款。保险公司认为其代为保管赔偿金更有利保障死者家属权益,但事实上,保险公司至今并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如果家属迟迟才能出现,届时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赔偿。

  本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常思雯、通讯员黄彩华摄影报道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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