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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领域“前腐后继” 三环节成发案重点

2013年07月26日 02:0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规划领域“前腐后继”三环节成发案重点

  □记者 丁文杰 陈文广 长沙报道

  作为规划系统倒下来的干部,顾湘陵绝不是个案。

  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规划稍微改一下,普通购房者觉察不到,但对房地产商而言则意味着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利润。于是,从规划审批环节到规划调整环节,再到违规处罚环节,都充斥着权钱交易。

  专家建议,对腐败高发的特殊领域,须针对性加大反腐力度,对特殊岗位,宜实行轮岗制。

  规划领域成腐败高发区

  近年来,各地先后查处一系列规划领域的腐败案件,有的是多人作案的“窝案”,有的是前后几任一把手“前腐后继”,有的贪腐数额特别巨大。

  2009年前后,海口市规划局三位副局长和总规划师因贪腐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口市原副局长陈立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11家单位所送财物共计130万元。原总规划师王小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开发商33人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73.5万元、美金8000元。原副局长姚继韵多次受贿共计90.1万元。原副局长张仕武收受15家单位及个人的贿赂人民币255.5万元、美金5000元。

  2008年前后,重庆市城建规划领域数名厅级官员“落马”。重庆市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渝中区委原副书记郑维、沙坪坝区原副区长陈明三人,因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巨额贿赂被判刑。之后,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原局长蒋勇等都因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而被查处。

  2007年前后,昆明市规划局前后三任局长因受贿被查处。他们的犯罪路径都是利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日元,以及贵重物品,如手表、项链、黄金等。

  除了上述大案、窝案外,近年来各地还查处了一系列规划腐败案件,比如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原副局长肖明辉、湖北大冶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徐祥山、浙江嘉兴市南湖区规划与建设局原副局长李国来等。

  业界普遍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由于利益交换的价值大、监管难,规划部门已经成为“腐败高发区”。

  三环节集中发案

  在顾湘陵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向公诉机关反映,在项目报建中,不送钱就办成事那是例外。

  顾湘陵几乎在房屋工程规划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都能实现权力“变现”。根据公诉机关调查,他人找顾湘陵帮助的事项共计129项,其中加快工程报建进度、设计方案审批35项,容积率调整25项,局部规划调整15项。此外,还有土地置换协调,增加商业面积,解决日照不足,解决间距不足等,有四五十项之多。

  剖析典型案件,规划腐败重点集中在三个环节。

  一是规划审批环节。主要是审批进度上一些规划部门“拖、拉”盛行,迫使开发商不得不“花钱买时间,花钱买效益”。当前,规划工作是城市政府主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一个季度甚至一年才开一次规委会,一些开发商为了抢时间,须在规划阶段“用钱买时间”,抢着上会。

  二是规划调整环节。主要是涉及容积率、间距、日照、商业面积等方面,这些方面的调整能使开发商获取巨大利益,“有钱大家花”便成为开发商行贿的借口。

  三是违规处罚环节。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在规划难以通过的情况下,便行贿规划部门执法人员,“先上车,后补票”,“以罚代规”,变相增加建筑面积等。

  腐败披上技术“马甲”隐蔽性强

  规划是一种集行政审批和技术指标于一体的权力,规划领域腐败一旦穿上技术“马甲”很难被察觉。记者发现,很多涉案者是专家型、技术型干部,业务非常专业,犯罪行为十分隐蔽。

  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指标往往会成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对象。一位知情人士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房地产项目赢利与否、赢利多少全看规划局的数字怎么定。规划部门把容积率调高一点,规划红线退一米,这些专业技术只有业内人士才能知晓,普通群众根本发现不了。而行政审批又具有强制性,以逐利为目标的开发商必然会不惜重金寻求规划部门的“技术”支持。

  一位深悉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作为规划局官员,有一项“自由裁量权”是对商业面积的调整。技术规定,一般是按社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到5%去建设商业网点,在此幅度内可以是3%也可以是5%,但对于开发商来说,从3%提高到5%,几乎翻番了。商业面积的售价一般是住宅面积的2倍,所以开发商都千方百计地增加商业面积。

  建立分权制衡和轮岗机制

  中国法学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理事会理事、高级检察官饶力明告诉记者,从顾湘陵案看,虽然表面有相关的法规、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制度不执行的情况十分突出。

  一些业内人士和反腐专家建议,打击规划领域腐败,重在制度建设。

  一是各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就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商业面积等规划技术参数予以确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城市规划的人为因素,又减少土地受让人寻租规划权力的空间。

  二是对规划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分权制衡,将规划审批权与规划执法处罚权分离,分别赋予不同的部门执行。如将规划权由规划部门执行,规划执法处罚权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拥有规划执法权的部门对拥有规划审批权的部门进行监督,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三是对关键岗位的规划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轮换,对可能影响规划工作公正开展的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利益交换链的形成。

  四是建立健全的整套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对规划领域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的责任及其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地加以规范,并将全部规划流程公示于社会,公开其规划依据,规划程序,处罚幅度,使规划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有较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便社会各界实施有效监督。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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