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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取消罚款上限治污才有力

2013年07月26日 08:2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24日审议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过去最流行的最高罚款的上限将被取消,从而出现处罚“下不托底,上不封顶”的态势。(7月25日 《新京报》)

  我国对环境污染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都设置了最高罚款的上限,这无疑是给违法排污的惩罚设置了“天花板”。这种设置最高罚款上限的做法,其实就是环保部门“自废武功”,结果反而让污染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更严重的是,这个最高上限的“天花板”又太低了,对重大违法排污的事故毫无惩罚意义。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但环保总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出了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而这次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还不包括给哈市市民吃水带来的损失。

  这一次,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就试图打破这种惩罚的“天花板”,具体有两点:一是,此前的草案规定,对一些违规行为,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昨日审议时提出,要加大处罚力度,删除“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内容。二是,建议采取“按日计罚”方式,即对一家违法排污的企业,从被发现超标排污的那一天起,到彻底纠正的那一天止,按天施加一定数额的处罚,时间越长,数额也越大,处罚额度则上不设限,下不托底。这两方面都打破了过去的罚款上限的规定,显然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同时,我以为,对于作为罚款基础的处罚标准也应该相应提高,应该坚持两点:一是,经济处罚应该大于污染治理的成本,防止企业宁可罚款也比自己处理合算;二是,经济处罚要大于其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如果罚款小于其造成的危害,政府和人民就要亏本。然后在制定处罚标准的基础上“按率计算,论罪惩罚”,而不能让犯罪者得到“天花板”的保护。(殷国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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