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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队执法权存疑 法学专家建议收编治安队

2013年07月26日 10:3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治安队执法权存疑 法学专家建议收编治安队

  据《南方农村报》报道,2012年3月,广东肇庆市鼎湖区苏村4名治安队员因在履职过程中怀疑一名男子偷盗,将其殴打致死获刑。东莞某网站针对“东莞治安联防队”进行了一项调查,在参加调查的近1500人中,有近六成人认为“治安员不能带来安全感,相反带来危险感”。一些地方的治安队难保治安,甚至成为不安源头这一现象被广泛讨论。有法学专家称,治安队的执法权来自模糊的委托授权,建议地方政府收编治安队,严格控制执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告诉记者,治安联防队(治安队)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群防群治理论,“贯彻群众路线,动员群众和政府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管理”。1991年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该决定号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

  在中国公安行政管理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眼中,治安队作为群众组织协助维持治安“没大问题”。在1990年通过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其中包括了宣传教育,协助公安巡逻安检,提供线索,配合调解纠纷等要求,并未授予治安联防组织执法权。

  与此相对的是,在现实中,不少治安队员的所作所为常常越界,行使了治安管理、处罚等警察的职能。对此,王敬波称,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执法权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则上治安队并无执法权,其权力是来自执法机构的委托。”王成栋也认为,对治安联防组织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由于没有权力范围的界定,使得治安队能生存在灰色地带。

  王成栋认为,治安队的经费来源助长了治安队乱象。根据上述规定,治安队的经费,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以费养队,自收自支”的制度安排,默许甚至鼓励了治安队乱收费、乱罚款,以此解决经费甚至实现创收。

  基层警力缺乏也被认为是造成治安队乱象的原因之一。对此,王成栋认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而这又在客观上造成了治安队的权力膨胀,“但不能因此放任治安联防队损害公民权。”王成栋说。

  既然治安队的法律地位并不明晰,那么当其执法时有违法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对此,王敬波直言,除了违法人员外,委托治安队执法的机构也要承担责任。他分析称:“治安队与执法机构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这并不构成职权和职责的转移。”王成栋则认为治安队的组建机构也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因为治安队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所以公安部门也需要承担责任。

  更多人更关心的问题则是,如何才能消除一些治安员不保治安的怪现象。

  对于热议的取消治安队,王成栋并不赞同,“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秩序不能只靠警察一家维持。”

  他建议将治安队纳入行政序列,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对成员设定条件,“要纯洁队伍,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招聘。”他还强调,治安队员要有“公共品格”。“如此一来,政府就必须为治安员的行为埋单。”他补充道。

  有些地方政府对治安队的改革与王成栋的观点颇为相似。

  2012年10月30日,广州市提出要组建3万人规模的辅警队伍,全面取代各居委会(村)组建的治安联防队伍。所需经费则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进行统一保障。

  近年,东莞就提出逐步收编全市4.29万名治安员。在今年6月,东莞下属的麻涌公安分局刚刚完成辖区内治安员的收编工作。

  除了编制上的改革,王成栋还强调对权力作出严格的限制。“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和权限必须由法律创设,而不能由任意机构行使。”他指出公安与联防机构的权力要相互分离,不能“轻易委托”。(记者 徐霄桐)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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