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储户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被判负主要责任

2013年07月26日 10: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7月26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 蔡婷婷)银行卡在身上,卡内的钱却被人分四次盗取殆尽,卡主一纸诉状告涉事银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中国建设银行塘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负主要责任,赔偿卡主七成损失。

  何先生在广东东莞市塘厦镇做出租车代班司机,于2007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塘厦支行办理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卡。2013年3月23日晚上10点,何先生在住地附近建行的ATM机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银行卡余额仅剩53.7元。“本来有16000多元的,一下不见了,这是我养家糊口的钱啊!当时我就急了,赶紧打95533联系他们,他们说让我等明天答复。一晚上没合眼啊!”何先生回忆道。

  第二天,何先生到建行当面反映账户金额不符的情况,并打印了帐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何先生的建行卡在2013年3月23日凌晨,分别在福建海峡银行龙海支行的ATM被取款一次、漳州市角美工行的ATM被取款三次,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依次产生手续费为22元、52元、52元、42元,共计16168元。

  何先生遂联系建行客服,并当即向公关机关报警。何先生表示事发当天,自己并未离开过东莞,也未使用过银行卡进行取款交易,银行卡也一直在身上,没丢过也没借过,银行卡密码更未曾向任何人泄露过。何先生指着邻居街坊说:“他们都可以给我作证的。”何先生的邻居也称3月23日,他们都在住处没有离开过。

  对于何先生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一事,建行认为无法直接证明何先生与涉案银行卡均在塘厦,也有可能是何先生授权他人所为。另外,何先生有开通电话银行业务,有可能是何先生在使用手机时泄露了密码。

  建行表示,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何先生应对密码及银行卡负妥善保管义务,因密码的唯一性及人身依附性,银行卡信息被非法复制、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应当由何先生承担。

  对于建行的解释,何先生表示不服:“我的钱放你那里了,是看中你的信誉、你的负责,我的卡好好的在身上,钱全都没有了,怎么就成了我的责任?手机银行是你们说开通了方便,劝我开通的,现在怎么就成了我的责任了?你不提供(手机银行业务)给我,我会开通(手机银行业务)?”何先生随后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行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取款的时间以及报警的时间来看,均发生在当天,尤其是取款时间发生在凌晨,该时段需要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而何先生在第一时间报警符合一般人发现存款被盗后的正常反应。其次,从取款的地点来看,案涉银行卡是在福建两家跨行网点被取款。银行卡在同一天往返福建、塘厦两地的可能性较小。在无证据证明相关取款行为是何先生伪造卡片或授权他人所为,法院认定何先生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

  由于涉案银行卡被人成功支取现金,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输入的是正确的密码。关于何先生银行卡密码泄露的原因,双方均未进行举证。何先生虽然主张银行卡密码并未向其他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码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实密码信息是银行所泄露,并不排除何先生平时生活中将密码泄露的可能性,尤其是其办理了手机网上银行,容易被人窃取密码,因此何先生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上述情况,就何先生银行卡中的资金损失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定建行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何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行负担资金损失的30%。随后,建行向何先生赔偿存款损失11317.6元及利息。(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