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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伤人竟找人顶包 被判赔偿伤者20万余

2013年07月26日 15:2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柳州男子廖某未带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未到现场前,他与同车的多名朋友协商,让男子冼某为其顶包。然而,由于事故造成男子韦某多处伤残,赔偿数额较大,在庭审期间,冼某承认自己顶包。7月24日,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廖某及肇事面包车车主赔偿韦某共计22万余元。

  车祸致人伤残

  2010年8月14日下午2时许,在柳州市区打工的融安县男子韦某驾驶摩托车沿柳石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正在转弯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韦某当场被撞飞,后被送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住院116天。

  经鱼峰交警大队认定,事故中,韦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驾未按规定登记的摩托车,冼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面包车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顶包者不干了

  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在事故中损伤颅脑,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损伤颅脑构成二级护理。韦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脑挫裂伤后综合症。车祸外伤与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韦某将冼某诉至鱼峰区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冼某辩称,事故真正的肇事者是同车的廖某,他自己并无过错。

  肇事者终担责

  今年5月13日,鱼峰区法院审理该案,冼某、廖某以及面包车车主陆某等均被列为被告。

  冼某称,事发后,在交警未到事故现场前,廖某与他协商好,由他顶包。廖某则认为,交警认定事发生时系冼某驾驶面包车,他不负任何责任。证人肖某、孔某陈述,事故发生时,面包上有包括廖某、冼某在内的5个人,是廖某驾车;交警赶到调查时,他们看到冼某主动承认系自己驾驶车子后,才得知冼帮廖顶包。

  法院审理后确认,事故发生时,驾驶面包车的人正是廖某。之前,交警部门认定冼某与韦某承担同等责任,两人均未能证明廖某存在加重事故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也认定廖某与韦某承担同等责任,廖某应赔偿韦某的各项损失。

  冼某并非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陆某系肇事面包车所有人,交警认定该车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系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陆某也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7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廖某赔偿韦某各项损失20万余元,陆某赔偿韦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南国今报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欧阳九林 黄爽)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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