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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试点“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 避开地方干扰

2013年07月31日 03:59 来源:大河报 参与互动(0)

  我省试点“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

  开展该项工作以来的首起“民告官”案件,昨日在虞城审理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夏雨

  阅读提示 |“老百姓常常认为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一家’,‘官官相护’,对行政争议不愿告、不敢告;而民告官案异地审理,将会让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增添信心。”7月30日上午,一起“民告官”案在虞城县法院公开审理,而按原来管辖权规定,此案本应在商丘睢阳区法院开庭。为避免行政干预司法,最高法院今年试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我省商丘和鹤壁为试点法院。这也是我省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民告官案。

  “试水”:民告官案,我省开始异地审理

  昨天上午8时30分,商丘一公司状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在商丘虞城县法院公开审理。该公司对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一起工伤事故不满,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被告方则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庭审现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副局长出庭应诉。

  “没想到民告官还能到官管不到的地方告,我对告赢更有信心了!”庭审结束,当事人接受采访时说。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办公场所在睢阳区的行政区划内,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睢阳区法院管辖,但由于试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管辖区域进行单独设置,打破了原来行政区划的限制,睢阳区法院不再行使审理行政案件的职权,虞城县法院可以审理诉睢阳区辖区内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案件,这将避免行政干预司法。”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向记者介绍。

  作用:避免行政干预,老百姓告官有底气

  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告诉记者:以前审理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负责,由于行政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有时甚至是当地县市政府,一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常会受到行政干预。老百姓常常认为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一家”,“官官相护”,对行政争议不愿告、不敢告;有的地方法院和法官不敢审、不会审。这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

  今年1月,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法院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所谓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将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通过上级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法院集中管辖。

  我省法院选取商丘市和鹤壁市作为试点。商丘市确定梁园区法院、永城市法院、睢县法院、虞城县法院为试点法院;鹤壁市确定淇滨区法院和淇县法院为试点法院。当地行政机关的案件由外地法院审理,原告不再担心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对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信心了。

  昨天审理的案件,也是我省法院开展该项试点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民告官案。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此案。

  影响:

  被告单位压力增大,

  怕丢人丢到外地去

  记者采访发现,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开展以后,行政机关的态度发生很大变化。

  当地一位官员透露:一方面是执法发生变化,怕丢人丢到外地去,执法比以前更加规范,无论是执法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自觉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是更加配合行政诉讼,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答辩和应诉。

  一名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告诉记者,“以前在我们县法院打官司,事情好办些,现在跑到别的县法院打官司,谁也不认识,只能按法律程序办,应诉、答辩、协调都要认真配合。”

  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使得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分离,很多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法院能够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意义:

  “试水”可为未来建立

  行政法院探路

  对于这样的“试水”,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沈开举认为,行政审判中,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现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的分离。但是,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域的一致性是我国的传统制度和做法,要改革这种传统制度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要解决相应观念的更新的问题。

  对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它不仅能够为下一步行政审判管辖体制乃至整个审判管辖体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实践基础,而且有利于促进人们观念的更新。“民告官”案异地审理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司法,并将为未来建立“行政法院”探路。

  线索提供 杨巍 尚文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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