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不要以“社会之恶”替犯罪辩护

2013年07月31日 10:18 来源:长城网 参与互动(0)

  来自公安部门的消息称: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李某,分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窝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突发的暴力事件,让人们感到焦虑和恐慌。相关信息快速传播,对事件的讨论也随之而起,各种观点在网络上激烈交锋。一时间,对社会治安的担忧,对极端分子报复社会的惊恐,对暴力事件频发原因的反思,成为舆论空间的重要议题。

  恶性事件的接连发生,强化了人们“祸不单行”之感,似乎坏事都有某种“扎堆效应”。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是人们的注意力被新闻报道所吸引,很容易在各类信息中找寻“同类项”。媒体也可能通过对报道内容的选择,引导受众注意某一话题。如果媒体集中报道突发事件,读者就会对其有更多关心,并将与此相关的信息迭加,进而得出社会治安糟糕的判断。相比之下,大部分坏消息更有吸引力,更易传播,也加剧了“坏事一箩筐”的印象。

  坏消息的蔓延,不仅会引发社会焦虑,还会让某些暴戾情绪增加,甚至“诱使”进一步的犯罪。公众的恐慌,舆论聚焦之下的“轰动效应”,详细的犯罪细节描述,可能会为更多的犯罪行为提供“样板”——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恶性循环。

  避免的方式之一,是对我们接触的信息加以甄别,不盲目地被坏消息带着走,进入某种预设的假定。同时,小心那些“混淆是非”的观点,不让其左右我们的认知和判断。在最近发生的几起恶性事件中,就有一些观点需要审慎对待:比如,理解和同情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们是被逼无奈,才报复社会;社会的恶导致个人的恶。

  对某一种行为的支持或反对,有是非标准,更有法律底线。当一个人逾越法律底线,以极端方式表达不满,威胁公共安全,甚至滥杀无辜时,所谓的“理解和同情”,就是对恶的纵容,对善良的伤害。

  假如你的亲人朋友出现在事发现场,成为无辜的受害人,你还会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值得同情和理解吗?犯罪就是犯罪,这不是维权,也不是迫不得已。如果为犯罪寻找理由和借口,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可能会祸及我们每个人。

  如同“报复社会”一样,“社会的恶”其实是一个含糊笼统的概念。每一次对社会的报复,都指向某些具体的人,作为无辜者,他们不会说犯罪分子伤害了社会,只会说自己是他人恶行的受害者。同样,没有抽象的社会之恶,只有具体的个人之恶。报复社会的利刃,一次次砍向具体的受害者;个人之恶,却一次次借“社会”的抽象之名逃脱责任,这样的悖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

  任何“可以理解”的犯罪动机,在生命和公共安全面都前相形见绌;任何原因和理由,相比无辜的受害者,都轻薄无力。不要试图给犯罪套上合理正当的外衣,法律面前,对错是非的界限很明晰。我们需要同情的,是一个人曾经的不幸,是弱者的苦难,而不是暴力犯罪,不是滥杀无辜。以非正当、破坏法律的行为伤害他人、实施报复,只能让社会陷入“恶恶相报”。

  对于那些恶性事件,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我们心存体谅,但不是以践踏规则为代价;我们心怀良善,但不是以逾越法律为交换。一个让人安心的社会,建立在法治与规则之上。犯罪得到惩治,社会才能有序,法治得到彰显,人心才能安稳。(冯雪梅)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