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入学资格费反悔能否要回
小罗是本市一位普通学生,为了给小罗最好的教育,小罗的母亲夏女士决定要把他送到一家学费昂贵的私立中学进行学习。
但是,想要到这家学校来就读的学生比较多,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在报名的时候就先行缴纳一部分费用,这样才可以取得入学资格。为此,夏女士便提前缴纳了1万元费用,给小罗“占”了一个位置。
但是,由于家庭的原因,小罗最终决定还是到普通学校上学。为此,夏女士找到这家私立学校说明了自己家庭的原因,要求学校退还自己已经缴纳的1万元钱。但是学校却称,这1万元钱不仅是学费的一部分,同时也起到定金的作用。小罗已经承诺要到该学校来上学,现在又反悔,已经构成了单方面违约。这1万元钱作为定金,也不应该退还。为此,想要回入学资格费的夏女士与该学校发生了争执。
◎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夏女士在缴纳这笔钱的时候,学校并没有明确说明这笔钱的性质为定金,而是说提前缴这笔钱可以为小罗取得入学资格。而当夏女士试图退款的时候,学校却说这笔钱实际性质为定金,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从性质上来说,这笔钱应该属于预付款。预付款是指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
本案中,夏女士所支付的1万元钱,原本就是小罗入学学费的一部分,只不过是在入学之前就进行了缴纳。
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收取预付款方应退还相同数额的钱款。所以,夏女士要求学校退款,是合理合法的,学校应该无条件满足夏女士的要求。
时报记者 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