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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卡在身被异地取款 告发卡银行获赔偿

2013年07月31日 13:21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您好,您尾号为××的银行卡于××年××月××日取出××元存款。资料图

  法院:银行作为发卡方,应确保银行卡的安全性

  卡在身上,密码也没丢,可是卡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玲玲遇到了这种怪事。更奇怪的是,她本人在郑州,钱竟然在北京被取走。为此,玲玲将发卡行告上法庭。7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发卡行支付玲玲赔偿款14986.5元及利息。

  2011年,玲玲在郑州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一直使用至今。去年9月的一天,玲玲正上班,手机突然来了几条短信提醒,自己的1万多块钱存款分6次被取走。自己的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怎么会发生这种事?玲玲赶紧将此事告知办卡银行,但是银行当时只是让她报警,事后才告知她,钱是在北京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取走的。

  玲玲认为,该银行有保管自己存款的义务,现在存款被他人取走,该银行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为此,玲玲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存款14986.5元及利息。

  对此,被告银行辩称,玲玲开通银行卡时就设定有密码,须凭密码才能进行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另外,原告的存款是通过其他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被取走,自动取款机采用的是银联系统,通过银联系统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交易成功,根据合同约定,这应该视为玲玲本人所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北京某银行称:本案中,玲玲的银行卡在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发生交易,在此次交易中,本银行只是被告银行支付结算代理行。而被告银行与其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本行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求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给原告办理了有折储蓄卡,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方,应确保银行卡的安全性。本案中,银行不能证明玲玲在密码泄露方面存在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夏雨)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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