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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挪用公司22万全部退赃 一审获判缓刑

2013年07月31日 14:03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名男子在担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时,拿着公司资金22万多元交给姐姐归还购房借款和筹办自己婚礼等。最终,这位副经理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一审获判缓刑。

  今年4月,公诉机关向琼海市法院指控称,史某于2010年11月10日与中×地产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0日,史某被中×海南公司聘任为其全资子公司——三亚中×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1月至12月,史某先后向三亚中×公司及与同属中×海南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海南博鳌某控股公司借款53.6万元,其中31万多元用于公司支出,余款22.3万元由史某个人使用。史某将98000元交给其胞姐史振芳用于归还父母之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余下12.5万元用于筹办自己婚礼及家庭日常开销。去年2月1日,史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在办理离职交接时向其催还欠款未果。中×海南公司于去年6月向史某送达敦促还款函,于去年8月向琼海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立案后,史某及其家人在去年11月期间将22.3万元退还。去年11月20日,史某投案。

  法院认为,史某挪用公司资金22.3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记者 王忠新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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