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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税务总局实名举报卡马乔团队偷逃巨额税款

2013年08月06日 09: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律师举报卡马乔团队偷逃巨额税款

  希望税务总局立案追查并严惩足协

  针对近期多家媒体报道的前国足主教练卡马乔与中国足协合同纠纷一事,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智近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实名举报前国足主教练西班牙人卡马乔及其团队存在重大偷税漏税行为,要求卡马乔及其团队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依法申报收入并足额纳税,严惩中国足协不当行为。

  卡马乔及其团队被质疑未缴税

  熊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已于8月2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及邮政快递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发出举报函。

  举报函称,卡马乔及其团队自2011年8月份以来,拿着中国足协高薪,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了两年。而自2013年7月初开始,媒体公开报道,中国足协以250万至300万欧元的年薪聘请卡马乔先生为中国男足主教练。另据报道,其整个团队的年薪近450万欧元。媒体还公布,卡马乔的西班牙律师哈维尔作为卡马乔的律师兼经纪人,一次性从中国足协领取了每年20万共计60万欧元的中介费。

  举报函称,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与契约私密的特性,虽然无法研读卡马乔和中国足协缔结的“协议书”原文内容。但卡马乔等人所获薪酬均标有(税后)字样。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取得和即将取得的薪酬均没有向中国政府依法缴纳一分钱税赋,而是将这种法定义务转嫁给了他人。此举严重违背了中国法律,破坏了中国税收制度。

  另据媒体报道:“双方已经谈崩,中国足协拒绝支付1800万的税费,让卡马乔决定上诉至国际足联仲裁。”

  熊智认为,依法缴纳个税是任何一个在中国境内获取薪酬的个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载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卡马乔等人自始至终都是纳税义务人。

  境外收入也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税金

  据媒体报道:“从2011年10月起到今年7月,卡马乔及其助手们在位于北京东二环外的万国国际公寓生活了近22个月,中国足协为他们担负的住房租金总额已达500万元人民币。目前,中国足协已经为卡马乔团队支付了总计23个月的薪酬,从中国足协账面上划走的卡马乔团队薪酬总额已经超过1.1亿元人民币。”

  对此,熊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卡马乔及其助手不仅应当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予以申报依法纳税,其在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也应当如实向中国政府申报并缴纳税金,他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一并延伸核查。

  此外,卡马乔的律师兼经纪人一次性从中国足协领取了60万欧元的中介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报酬类收入,依法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他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追究以上纳税义务人的相关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纳税义务转移习惯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熊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国足协是卡马乔团队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但是,中国足协超越法律规定,与卡马乔团队缔结违背中国法律的结税合同,怠于履行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处以应纳税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于此次举报,熊智表示,当前纳税义务转移的案例及合同很多,大家已形成一种习惯。但是,习惯不等于合法,错误的习惯必须得到纠正。

  据悉,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在接到举报函的15日内向举报人通报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记者余瀛波)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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