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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10元车费 黑车司机中途恐吓乘客掏钱买平安

2013年08月06日 09: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谈好了10块钱的车费,但还没到目的地,“黑头车”司机就翻脸变卦,恐吓乘客先后拿出1850元买“平安”。

  今天上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天价黑头车宰客案”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的3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5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陈某、孔某在今年1月到2月期间,实施了3起犯罪事实。其中管某、陈某各作案两次,劫取他人财物分别为1000元、2050元,被告人孔某作案一次,劫取他人财物1850元。

  据被告人交代,他们一般是在车站附近寻找一个操外地口音的乘客作为目标。上车前,先和对方谈好价格。上车后,一路上会故意说一些大话、“黑话”给对方听,目的是吓唬乘客。把乘客送到目的地附近时,便会以返空费等理由向乘客多收钱。如果乘客不同意,就进行恐吓。

  1月31日11时许,被害人叶某乘坐陈某的轿车,双方约定车费5元。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管某拉开车门上车,说顺路回家吃饭。当行驶到目的地时,管某向叶某索要300元车费,并吓唬说不给钱就不让他回家过年。叶某出于害怕,仅留了点回家的车费,交出现金200元。

  2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何某经被告人陈某介绍,乘坐孔某的轿车欲从合肥旅游汽车站至合肥火车站,双方约定车费10元。后被告人孔某、陈某将被害人何某带至合肥火车站北广场附近,采用相似的方式,劫取被害人现金1850元。

  据何某回忆,到地点时,他先掏出50元钱给坐在副驾驶的男子找零,并准备下车。但是孔某把车门上锁,让他付600元,并威胁说不给钱就把他带到肥东去。因为着急赶路和害怕,他拿出了600元钱。这时,坐在副驾驶的男子说其“不懂规矩”,也索要了600元,紧接着,孔某再次张口要走600元。总共交出1850元后,他们才打开车门让何某下车。

  据管某交代,平时他和陈某、孔某等人在合肥市旅游汽车站、明光路汽车站等地开“黑头车”拉客,有时和别人配合一起干,有时自己一个人单干。

  2月19日中午,管某就自己单干了一笔,他以返空费的名义向乘客索要220元,遭到拒绝后,他不仅朝对方脸上打了一巴掌,还持刀进行威胁,劫取乘客现金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管某、孔某和陈某的刑事责任。但管某的辩护人则称,管某参与的第一起事实只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陈某在车上对叶某实施言语威胁、恐吓,并反锁车门让其无法下车,使被害人在狭小、封闭的空间内,产生恐惧心理,精神受到压制,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被迫交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不予采纳辩护人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陈某、孔某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主次之分,本案不易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孔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归案后退赔损失,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李光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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