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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拉客200米索价1800 被判抢劫罪

2013年08月06日 14:20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从合肥旅游汽车站到火车站,只有200米左右距离,黑头车司机却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乘客索要1850元车费。发生在今年年初的合肥“黑头车天价宰客案”,昨天上午在瑶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以抢劫罪获刑,最高者获刑5年零4个月。

  事件回顾

  短短路程索要1850元

  1月31日叶先生乘坐陈某的黑头车从明光路汽车站赶往新亚汽车站。双方谈定的价格为5元,但到站后,陈某与管某通过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现金200元。

  2月18日石台县的何先生从旅游汽车站乘坐陈某的黑头车赶往火车站,双方商定车费为10元。上车后,陈某与孔某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劫取何先生现金1850元。

  2月19日王先生在乘坐管某的黑头车时,管某通过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劫取被害人现金800元。

  法庭宣判

  三被告以抢劫罪获刑

  8月5日9时许,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庭认为,三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管某、陈某各作案2次,劫取他人财物分别共计1000元、2050元,被告人孔某作案1次,劫取他人财物185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陈某、孔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管某为躲避法律追究,更换手机号码,后被民警抓获,其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

  陈某、孔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管某与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孔某当庭表示上诉。

  延伸阅读

  敲诈勒索还是抢劫曾是争论焦点

  在6月17日的开庭审理中,公诉人指出,管某、陈某、孔某将乘客控制在车内,其手段属于“胁迫”,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持刀威胁等行为,其手段属于“暴力”,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法律构成,构成抢劫罪。

  但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罪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孔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孔、陈两人所采用的威胁方法,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孔某家属: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在被告人孔某的亲属看来,被害人的钱包里有6000多元,他们只拿了1000多元钱。“怎么能是抢劫呢,是抢劫就都拿走了。”孔某的哥哥说道。

  “他的行为应该是敲诈勒索。”孔某的爱人称,还在考虑是否要上诉,希望孔某能早日出狱,重新做人养家糊口。

  孔某的辩护人卢光华律师认为,如果作为抢劫罪来讲,法院对孔某的量刑正常。“但我们始终是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的。”(江淮晨报记者 王岗 实习生 张成龙 通讯员 段贤尧)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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