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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醉酒死父母索赔80万 同席5人共赔8万

2013年08月07日 09:07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参与互动(0)

  鄞州小伙子方强(化名)联系上了10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在他组织的聚会上,同学们放量豪饮,不料乐极生悲,他竟酒精中毒身亡。

  方强父母因此将同桌的5名同学、朋友统统告上法庭,索赔80多万元。

  昨天,在鄞州法院的调解下,5名同学、朋友补偿给了方强父母8万余元。

  方强今年26岁,身高1.9米,在一家电器公司当销售员。

  今年1月4日,方强意外联系上了已10多年没见的初中同学张某等3人。他很激动,约了老同学次日到鄞州某海鲜酒店聚餐。

  次日,包括方强一共来了6个人,其中一名是方强的同事王某,另一名是张某的弟弟。

  老同学见面,分外热情。方强情绪高涨,推杯换盏间,不知不觉已喝下两杯红酒、四五杯黄酒和三四瓶啤酒。

  几杯下肚后,方强格外兴奋,又让服务员拿来了10瓶125ml的二锅头,和张某“吹瓶”斗起酒来。

  两人喝到第二瓶,张某受不了,吐了,但方强还要跟他喝,被另一名同学李某拦下。李某一口气喝下了另一瓶二锅头,方强见状,也一口气喝下了第3瓶二锅头,但喝到大半,终于忍不住,也吐了。

  此时已是下午3点左右,大家尽兴散场。

  除方强的同事王某和张某的弟弟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外,4个老同学一共喝了1瓶红酒、2瓶黄酒、8瓶二锅头和24瓶啤酒。

  烂醉如泥的方强和张某坐上王某的车子离开酒店。一路上,两人在车上酣睡,王某也没有太在意。其间,方强还在车内呕吐了一次。

  等到达目的地后,王某喊方强下车时,才发现他没了知觉。王某赶忙将方强送往医院,被医生告知方强因酒精中毒身亡。

  方强父母悲痛欲绝,在料理完儿子后事后,将同桌的5人一起告上了鄞州区法院,索赔80余万元。

  5人十分委屈:聚会是方强组织的,我们10多年没见,哪里清楚他的身体状况。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过量饮酒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这个后果他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5人认为,方强父母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不能支持。

  鄞州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5名被告补偿给死者家属8.1万元。

  延伸阅读

  什么情形下劝酒要担责?

  这不是宁波第一例因为喝酒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案例。之前慈溪法院和江北法院都曾有过类似案例,慈溪的案子中,牵头聚会的组织者赔了醉死者家属12万元。

  “聚餐喝酒原本是为了增进情谊,因此酒桌上的喝酒者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人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为清楚,喝多少酒是喝酒人自己决定的,后果也应由醉酒人自行承担。”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说,同桌喝酒的人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没有强迫劝酒,并且尽到了注意义务,基本上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但如果劝酒者存在过错,后果又另当别论。傅凌志说,有几种情形,劝酒者可能要负责。

  第一种情形是强迫性劝酒。比如:为了争个酒量高下或者面子,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喝酒仍劝酒。这种情况下,劝酒者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或即将出现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的情况,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有一种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即酒后驾车不加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也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尹璇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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