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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露阴狂”被吓跑 第三次遇到时拍视频报警

2013年08月07日 09:3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半个月来,福州杨女士上班途经白马路乌山高架桥附近时,数次遇到一名男子朝她裸露生殖器官,吓得她掉头跑开。昨日早上,杨女士又在同一地点遇到了这名“露阴狂”,愤怒的她偷偷用手机拍下对方的不雅行为,视频截图传上微博后引来众多网友关注。目前,杨女士已向警方报案。

  半月三遇露阴狂

  杨女士在五一中路一公司上班,半个月前,她上班途经白马路乌山高架桥附近时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眼睛一直盯着她,等到两人相遇时,男子突然把车停下,然后露出生殖器官。杨女士当场被吓跑。

  “没想到过了半个月,对方又出现了,”杨女士说,前天上班时,在同一路段,这名“露阴狂”又出现了。杨女士远远看到对方后,提前50米就绕路避开对方,直接横穿机动车道跑掉了。

  昨日上午8点,在同一路段,杨女士又遇到了这个“露阴狂”。愤怒的杨女士当即用手机拍下视频。“我当时恼羞难当,偷拍时只能假装看手机,”杨女士说,她不敢直视对方的“变态”行为,把头扭向另外一边,偷偷用手机拍下。

  拍下证据报警

  记者从杨女士提供的视频中看到,高架桥上,一名中年男子骑电动车朝杨女士开过来,在接近杨女士时停下,然后把手放下,露出自己的性器官。

  “这种行为实在太流氓了,很多女生都被吓坏了,”杨女士说,该男子长期在附近“作案”,她昨日拍下证据后,便到上海派出所报警,并做了笔录。

  杨女士还把她所拍视频截图传到微博,随即引来大量网友转发和评论,很多网友纷纷留言谴责该男子的行为。昨日下午6时,该微博已经被转发了数百条,评论数十条。

  □警方回应

  杨女士发出的微博也引起了福州警方注意。福州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在网上回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海峡都市报记者 施建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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