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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公司无权解除

2013年08月07日 10:06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0)

  投保人患大病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隐瞒“病根”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和投保人签订的已满两年的合同。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投保人隐瞒病情,但是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满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理赔投保人。

  案件回放:

  据投保人朱某表示,2009年11月,他和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投保期从2009年11月到2020年11月。同时投保附加住院费用保险和住院补贴保险,还投保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费。2011年10月他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到北京接受治疗,花费11万元。2012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但不理赔,还单方面解除了他们之间的保险合同。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认为:公司通过调阅朱某的病例发现,朱某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老病复发。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被投保人如实告知病情,但是朱某当时承诺没病。所以朱某隐瞒重大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信任,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应当撤销。

  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2013年2月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金塔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保人朱某隐瞒了患病事实,但是该保险从2009年11月签订到2011年11月已年满两年。按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之后,已无权解除合同。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朱某6万余元。

  律师讲解:

  就此案涉及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记者邀请了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庆赫为您一一解答。

  记者: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律师: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保险公司只是简单询问病情,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能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谴责投保人的不诚实,但保险公司的审查是否也太简单,由此造成不实的后果保险公司是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就像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风险和免责条款一样,投保人也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如实告知自身情况,这是形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以及便捷因素,保险公司一般采取询问的方式来了解投保人情况,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则需要提交体检报告等单据来证明身体健康。而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一些疾病或许连自己都不清楚,体检也未必完全能查出来,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记者: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实不知道自身有疾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律师:《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由此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记者:如果投保人确系隐瞒重大事实骗取保险,保险公司也可在合同解除期限两年内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否会颗粒无收,保费也无法退还。

  律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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