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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牟利专门收购病死猪肉 每斤四块供快餐店

2013年08月07日 15:1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厦门集美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特大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4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被告人张连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数量达5.9万余公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目前,这起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内,7日,集美区法院向记者披露了案件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连泉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9月始,向他人收购病死猪,经加工分装后作为食品投放市场销售。

  同案被告人沈金元在龙岩有个养猪场,2011年9月至10月间,沈金元5次从龙岩市将病死猪肉1115公斤运至厦门市售卖给张连泉。据沈金元交代:“100斤以下小猪一头50元,大的一头150元,共赚了2700多元,死猪肉来源于自己的猪场,还有附近捡来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1月间,张连泉从冻库内共提出其寄存的5.6万公斤病死猪肉用于销售。

  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间,张连泉向被告人张林坤销售了500公斤病死猪肉;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间,张连泉向在农贸市场贩卖冷冻食品的被告人邓春娇销售了200公斤病死猪肉。

  张林坤说:“2011年6、7月份,我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张连泉收购3次病死猪的排骨,然后将这些排骨剁掉加工以后以每斤3.5元或4元的价钱零散批发给一些快餐店煮给人食用,我知道张连泉卖的是病死猪肉,因为很便宜,如果生鲜的猪肉排骨每斤要二十几元。”

  2011年11月,公安机关在冻库内查获被告人张连泉加工分装后寄存的病死猪肉1963公斤。经鉴定,冻库内所存病死猪肉中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圆环病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连泉、沈金元、张林坤、邓春娇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张连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2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郑良)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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