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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劳教制度,不缺共识缺落实

2013年08月08日 09:51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报告认为,施行已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时代脚步,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已到了必须要改革的时候。报告回顾说,去年围绕着重庆任建宇等案,劳教制度的存废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劳教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8月6日《新京报》)

  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施行多年的劳教制度,尽管发挥了些作用甚至功不可没,但也“过失”多多,隐患丛生。本来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人员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然而它却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执行期限往往比刑罚还重。这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显得很“另类”。

  不仅如此,现有劳教制度中,公安机关权力过大。虽然规定了一些办案“程序”,但设在公安那里的“劳教委”才有决定权。由此导致公安部门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就能作出带有刑事性质的处罚决定。这不仅让刑法靠边,裁定完全主观化,更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

  因此报告指出,正是由于公安机关权力太大,使得劳教这一制度程序简便、随意性大,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手段。近年曝光出来的针对上访者和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人的各种案件,使这一制度饱受诟病,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其实,不用社科院专门报告,劳教制度饱受诟病由来已久,改革劳教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也不是始自今日。我们缺的不是共识,而是进一步的落实。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劳教和刑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双轨制”,现有劳教制度不仅早已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严重背离法治的基本精神。就和当年价格双轨制必然产生“官倒”一样,劳教和刑罚双轨制必然纵容地方滥用公权,规避刑事处罚所要求的司法程序,名义上是为了“维稳”,实际上不少已将劳教作为公权私用、打击异己的便利工具。因而说是劳教,其实在一些地方,却早已蜕变为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怪胎。对此进行改革,不仅不会对中国社会伤筋动骨,而且将清除法治道路上的权力障碍。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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