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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用难落实质疑“重罚向未成年人售烟”立法

2013年08月08日 13:40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深圳市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报告建议对第三十七条“销售者责任”进行修改,销售者将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罚款金额应不低于甚至高于3万元。记者采访发现,商家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并不上心,相关人士则质疑重罚执法难以落地……(8月6日《羊城晚报》)

  应该禁止和重罚向未成年人售烟,人们对此是没有异议的,因为这不仅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我国有很多好的法律规定,遭遇了执法落实困境,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将向未成年人售烟全部落实不低于3万元的罚款,至少在短期内,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但是,能不能以难以落实就质疑立法的善意与必要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难以落实,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必须旗帜鲜明。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只是法律价值的一个方面。虽然惩处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秩序、捍卫人类正义作用重大,但这毕竟只是事后救济,作用有限。实际上,法律更大的价值在于对合理社会关系的肯定,对不合理社会关系旗帜鲜明地否定,从而向每一个人传递一种价值取向,指引人们应该如何行为,建构一种评判标准,让人们可以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一种救济参考,让人们可以预测守法与违法的后果。

  我国禁烟、特别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多年以来,效果一直不如人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我国的商业文化里,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只要是公平交易,似乎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后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要求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虽然现在执行落实地还不够,但至少已经从观念上建构起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违法的社会共识。现在,深圳立法,进一步明确重罚的标准,毫无疑问会进一步提醒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而且,在法治社会,一个人行为的基本逻辑,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公权力的行为逻辑,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所有的执法,都必须有法可依。目前“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之所以执行不好,固然与部分商家守法意识薄弱、逐利冲动强大有关,但与处罚细则不够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大也是密不可分的。深圳立法重罚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不仅为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会进一步提醒商家权衡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后果,从而选择自觉守法。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既有法律不能得到执行落实,“破窗效应”就会扩大,就有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虽然重罚卖烟给未成年人的商家,能否禁绝愈来愈严重的中小学生吸烟现象,可以讨论。但是,不重罚,情况可能也不会更好,可能只会更糟。现在,深圳的重罚立法已经明确,接下来的主要是执行的问题了。要完全让重罚执法落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先“杀鸡以儆猴”,再加以舆论宣传,也是会有效果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不应该否认重罚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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