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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干警以办案为由要他人打钱到指定账户

2013年08月08日 13: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福建省厦门市的庄某冒充公安民警、法院干警,伙同他人以查案为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至指定的银行卡账户,骗取67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庄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庄某在赖某(已判刑)的唆使下,前往印尼雅加达学习电信诈骗。之后,他回到国内,与赖某经事先预谋,由赖某负责租赁厦门某高档小区一公寓作为作案场所,提供手机、SIM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向黑中介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从而向公民发送诈骗短信。而庄某负责招揽叶某、江某、王某(均已判刑)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据庄某供述,江某、王某充当一线人员,冒充本地民警,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在核实姓名、住址、电话等主要身份信息后,他们声称是公安局民警,在不久前抓获一黄姓嫌疑人,从其身上缴获的银行卡是用被害人名字开户,非法资金往来数额巨大,要求被害人向公安局解释情况。叶某充当二线人员,冒充民警谎称被害人涉嫌非法洗钱案件,必须在特定时间前到外地法院开庭。在明知被害人不可能成行的情况下,他们假意要给被害人做电话笔录,以查案为由套取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非法获取被害人的具体资金情况。庄某充当三线人员,谎称要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冻结以便查案,然后骗被害人将账户的钱转到指定账户。得手后,统一由赖某安排人员将钱款取出,并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庄某等人在厦门、漳州诈骗多起,共计获得67万余元,其中最大案件涉案金额达62万余元。

  2011年底,赖某等人被福州警方抓获,被依法判刑。2012年11月,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冒充公安民警、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电信实施虚假信息诈骗,应从重处罚。结合其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

  ■记者观察■

  公民信息泄露致诈骗高发

  本报记者 安海涛

  在本案中,庄某、赖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向公民进行电信诈骗,如果没有公民的具体资料,他们很容易引起被害人警惕。多个被害人报案后也强调,对方拥有自己准确的姓名、工作、家庭住址等情况,正是这些翔实准确的身份信息让他们上当受骗。

  这些犯罪分子到底从何处得到公民的具体信息?据赖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他通过向街边制售假身份证的小摊贩购买,当时对方提供U盘给他,里面记载了客户资料一览表,内容是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楼盘的项目、资产收入、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对方表示,这些资料也是自己通过一些物业人员、银行人员购买的。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网络注册、购买意向登记、办理银行卡等均是泄露身份信息的重要渠道。一旦公民接受类似服务,被索要真实的身份信息,他们都觉得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程序,就如实填写了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甚至是家庭或工作地址。记者从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了解到,由于公民对外公布个人信息的渠道很多,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说明是谁泄露的身份信息。

  面对此情况,对于公民而言,首先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真实资料,不要随便填写街头调查、用户登记等内容。如果确需登记的情况下,要问清楚对方的用途,并强调如果丢失信息要求对方负责等。而相关部门要加快信息保护立法,将公民隐私信息保护提上议程。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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