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太平派出所两所长受审 曾做“保护伞”
做“保护伞”、收“好处费”、索“赞助费”。虎门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原所长邓庆球、原副所长彭军7日上午在东莞中院受审。
昨日,记者从法院披露的情况了解到,某公司董事长邓某辉在太平所辖区内经营赌博游戏机、违法发放高利贷,以及从事为有关赌博场所提供帮助等非法活动。为了得到邓庆球对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关照”,他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一共四次给予邓庆球现金及财物,包括25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3.3万港元的手表。
邓庆球任职期间,还与下属收受娱乐场所“好处费”。据查,2010年年底,彭军向位于太平派出所辖区内的东莞市大绅娱乐有限公司提出索要好处费。为了保证公司顺利经营,大绅公司决定每个月给予邓庆球、彭军各5千元“好处费”。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军个人受贿10.5万元,邓庆球受贿1万元。
其间,被告人邓庆球还与彭军等人通过开会等方式决定向该派出所辖区范围内的有关企业、单位索要“赞助费”,用于发放慰问金、补贴等。邓庆球涉嫌单位受贿71.5万、被告人彭军则涉嫌单位受贿33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5月24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邓庆球有期徒刑十年、彭军有期徒刑五年,两人不服并于6月19日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二审庭审中,被告人邓庆球认为自己一方面主动向侦查人员供述了收受价值13.5万港元的手表的事实,并且在6月14日晚7点被检察院带走的当天,交代了单位受贿的情况。所以,他认为自己存在自首情节,请求法院轻判。而彭军则提出,一审中认定他个人受贿10.5万,实际受贿金额仅6.5万元,量刑过重。另外,他符合自首情节,主动归案却被认定为被动归案,因而不服。
公诉人认为,彭军进入公安分局看到检察机关的车辆,自知难逃才交代罪行,并不构成自首情节。并且,邓庆球、彭军在被检察机关人员带走时,避重就轻只坦白单位受贿,之后才坦白个人受贿,也不符合如实供述。
昨日,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将综合所有证据陈述,择日宣判。(记者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