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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投资设厂不到一年要散伙 2人将搭档告上法庭

2013年08月15日 10: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原本志同道合的3人共同投资设厂,却没想工厂性质成了仅有一人名字的个体工商户。其中2名投资人合伙不到一年要求散伙退钱遭拒后,将昔日的好搭档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查发现,3人在合伙协议的签订在工厂登记之后,不存在欺诈,依法驳回上述2名投资人的相关诉求。

  两年前,粟某、陆某和田某相约共同出资在横沥镇设立一家电子厂。可合作仅一年后,粟某、陆某却将田某告上法庭。粟、陆两人称,他们与田某已经按照合股投资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田某却擅自将电子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履行合股投资协议书,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同时指出,合股投资协议书中出资份额和债务承担比例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股投资协议书,并要求田某返还投资款以及周转资金。

  法院经调查发现,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资料显示,电子厂于2011年6月17日登记成立,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田某。而粟某、陆某与田某的合股投资协议书却是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粟某、陆某在签协议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电子厂的性质,田某不存在欺诈。此外,法律规定,合伙的分红和债务承担的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进行约定,并不必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虽然三人的出资比例、分红和债务承担的比例并非完全一致,但协议的内容是三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粟某、陆某主张协议是欺诈签订、内容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

  在协议签订未满一年的情况下,粟某、陆某请求退回投资款并不符合合股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而且合伙财产并未进行结算,不具备退还投资款的客观条件。粟某、陆某请求退还周转资金也缺乏依据。粟某、陆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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