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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工向前东家索赔16万 法院认定解雇行为合法

2013年08月15日 13: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修理工朱某,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多次偷换公司的配件,被公司发现后解雇。朱某不服,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等共16万多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根据朱某的工作表现对其解雇合法有效,驳回了朱某的索赔请求。

  2008年5月,朱某进入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钣金组组长。2011年10月20日,一辆事故车辆被送到这家公司维修。朱某将该事故车辆的原配件拆下,换上旧件报损,从仓库领取了新配件后却未为该事故车辆换上,而是换回原车件。公司发现后,向朱某发出书面处理决定,严重警告一次,并在其工资中扣除考核款2000元及配件费用699元。

  公司本来以为朱某会吸取教训,但没想到半年后又发现朱某故伎重演。去年4月4日,有一辆事故车辆被送到公司维修,由朱某担任组长的钣金二组负责维修。4月16日,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交车时,在钣喷质检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该车已出库零件中有三个零件未更换到原车,而是摆放在钣喷多功能房的钣金二组区位上。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为由,发出除名通告,解除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日,朱某结清工资后离职。

  去年6月,朱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6万多元。次月,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裁令公司向朱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高温津贴等共900多元。

  朱某不服,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1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侵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给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朱某主张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考核款退款及高温津贴等共2900多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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