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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办”负责人利用拆迁受贿70万二审开庭

2013年08月15日 14: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执法队综合科科长兼“重点办”主任聂冬华在拆迁过程中受贿70万元,一审被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聂冬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聂冬华现年36岁,曾任深圳市宝安区第五届人大代表。案发前系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执法队综合科科长兼“重点办”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深圳市大水坑大三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大三公司)在观澜街道观光路修建了一座人行天桥。2009年,相关部门开展观光路拓建工程,该人行天桥被划在拆迁范围内。时任宝安区观澜街道“重点办”负责人的聂冬华负责协助进行清点、评估和拆迁、补偿事宜。在此期间,大三公司董事长曾某找到聂冬华,请求其争取拆迁补偿款,并表示将对聂冬华表示感谢。

  2010年5月,大三公司获得天桥拆迁补偿款2194326元。拆迁补偿款部分到账后,曾某同年6月先后两次送给聂冬华现金共计7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聂冬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冬华在履行职务时,非法收受他人给付的现金7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对此判决,聂冬华认为量刑太重,提起了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聂冬华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退赃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聂冬华还称,自己在被关押过程中,举报狱友有同伙在逃,遂向看守所揭发,应该算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记者王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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