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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起跨国电信诈骗案集中宣判 174名被告人获刑

2013年08月15日 20:0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8月15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苏州、无锡、扬州三地区6家基层人民法院同时对18起跨国电信诈骗案进行宣判,认定涉案174名被告人诈骗13441100元至22000元不等,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相应罚金刑。

  该批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件由公安部联手台湾警方,与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印尼、斯里兰卡、斐济、菲律宾7国警方采取统一行动破获。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苏省公安机关从马来西亚、泰国、斯里兰卡及国内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4名。

  江苏省公安机关破获18起案件中有11起的犯罪地不在江苏,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苏州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18起案件中,苏州市虎丘区、姑苏区、吴中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志金等15起129人诈骗案件,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起11名被告人诈骗案件,仪征市法院审理被告人王银霞等2起34名被告人诈骗案件。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危害范围广,受害公众多且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程度高。为确保此批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省法院要求各审理法院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省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参加协调、指导。针对此类犯罪采取非接触在境外实施,取证难度大;涉及司法主权等敏感性强因素,加大沟通协调和对下指导工作力度,明确了证据规格,统一了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专门指定了业务庭一名负责人负责此批案件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审理法院也十分重视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审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小组、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审理,确保案件顺利审结。

  苏州市4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15起案件中,吴中区法院宣判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诈骗案,是江苏省迄今为止单笔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也是“11.29”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的源头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志金、许毅、朱俊、兰瑜、万孝琼、万孝佳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和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该组织通过事先获取中国大陆地区公民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由一线人员向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等犯罪。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电话转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被害人“涉嫌犯罪”的案发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套取被害人的家庭、财产和银行账户等情况,再将电话转给三线人员,由三线人员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济犯罪调查科科长,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等犯罪,需要对被害人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事由,诱骗被害人进行转账或者汇款,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林志金系三线人员,并负责培训等工作,被告人许毅、万孝佳系二线人员,被告人朱俊、兰瑜、万孝琼系一线人员。

  2011年11月间,六名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参加他人领导的上述电信诈骗组织,冒充公安、检察等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事先获取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吴中区某公司财务经理沙某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对其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事由,诱骗沙某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期间多次向电信诈骗组织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或者汇款,骗取其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66.1万元。另外,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许毅、朱俊、兰瑜、万孝佳在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采取类似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1.59万元。2012年5月,被告人许毅、朱俊、万孝琼、万孝佳在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采取类似诈骗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许毅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1.32万元;被告人朱俊、万孝琼、万孝佳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6.42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林志金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66.1万元,被告人许毅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49.01万元,被告人朱俊、万孝佳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44.11万元,被告人兰瑜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17.69万元,被告人万孝琼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92.52万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1被告人诈骗犯罪案件中,经查明,被告人李梅花等11名被告人经他人介绍或通过看“招工广告”,于2012年2月至5月间先后从国内至菲律宾马尼拉市帕拉那克民族村盖拉提亚街10号,伙同台湾籍同案犯(另案处理),采用通过电脑向中国境内电话发送语音包,或直接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信用卡透支、银行卡账户涉嫌洗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引导被害人将资金打入诈骗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2012年5月,被告人李梅花等10名被告人诈骗5次,骗取99775元,被告人马冲冲诈骗3次,骗取22775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查,2012年5月26日至6月21日间,王银霞等21名被告人与张守君在同案人杨达毅(在逃)的组织、安排、指挥下,先后出境至泰国华欣“PALM HILL 1445/91”别墅内,分别担任“一线”拨打电话、“二线、三线”接听电话,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采用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涉嫌洗钱案件、要证明清白需资金清查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中王银霞等11名被告人诈骗1024546.96元;李庭华等10被告人诈骗1018746.96元。

  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翁玉树明知境外人员要求其到泰国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予接受,于同年5月12日伙同其他9名被告人乘飞机至泰国曼谷,至泰国曼谷市“NOBLETARA 2046/5”别墅内,接受境外人员安排学习电信诈骗后,分成“一线”、“二线”、“三线”人员,由“一线”人员利用该别墅内安装的多部电话拨打中国国内居民电话,“二、三线”人员扮演不同角色的我国公安机关人员进行诈骗活动。2012年6月2日、15日,被告人夏红英,曾大俊、方能晃先后至泰国曼谷与被告人翁玉宝等人会合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自2012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22日,各被告人冒充我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接电话的被害人涉嫌洗钱、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移到指定帐户进行清查以证明清白等为由,共计诈骗2193416.36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徐大卫)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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