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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琐事欲杀丈夫儿子 与夫行房后将其捅重伤

2013年08月16日 13:08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的34岁女子小翠,自觉丈夫平日里对自己漠不关心,总因家庭琐事与自己争吵,遂怀恨在心,同时亦认为自己上小学的儿子智力不行,成绩时好时坏,而且非常调皮,觉得其长大了会危害社会,遂产生将两人杀死的念头。

  2012年10月15日晚,小翠心想,反正丈夫就要死了,就再与其像往常一样过一次夫妻生活。凌晨1时许,待丈夫睡熟后,小翠用事先藏匿于床上枕头下的水果刀向丈夫左胸部、腹部刺了两下。然而,小翠将刀拔出来时,只拔出了刀柄,刀身却留在了丈夫体内。

  随后,疯狂的小翠持剃须刀进入其儿子卧室内,用刀划伤儿子脖子左侧,后又用双手掐儿子颈部,儿子大叫,住在楼上的小翠母亲发现后将小翠强行拖开。经法医鉴定,小翠丈夫胸部、腹部损伤为重伤,其子颈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小翠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近日,丹徒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小翠犯故意杀人罪向该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其丈夫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小翠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5200.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翠由于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小翠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小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被告人小翠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判决以个人财产赔偿其丈夫人民币十万一千四百二十六元七角五分。(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马超 通讯 员邬兰 王璐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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