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对暴力扬言的宽容是对公共安全的怠慢失责

2013年08月19日 08:4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网络公共空间,扬言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暴力扬言的宽容不可取,它不是一种民主素养,而恰恰相反,是对公共安全的怠慢和失责

  对在网络上扬言实施暴力,究竟该怎么看?是视之为“玩笑”,以所谓包容的态度,一笑了之;还是把带有威胁公共安全意味的信息,视作“潜在危险要素”进行审查处理。或许很多人觉得,谁会那么傻,实施暴力行为还会提前预告?但国内外大量事实恰恰证明了,扬言暴力和实施暴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2009年,一名17岁少年在德国斯图加特附近小镇制造了射杀15人的校园血案。由于此前该少年在网上的暴力言论没有受到重视,当地政府和警方受到舆论的质疑。而在韩国首尔,有3名不满18岁的青少年在网上与网友对骂,后来把该网友约到某公园用刀刺死。这些都说明,若忽视网络扬言暴力行为,可能就会使事关公众的公共安全受损害。

  现行法律也对如何处理网络暴力言论提供了准则。

  首先,并非只有实施破坏的行动才会引发社会危害,发表扬言暴力的言论也会造成公众恐慌、社会恐怖。所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也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扬言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不能用“宪法不仅保护正确的言论,也保护错误的言论”作为免除主体责任的依据。在法律上,从来没有扬言危害公共安全可以免责的规定。否则的话,谁都可以扬言爆炸、投毒、杀人。

  其次,在法律层面更应注意,发表言论也可能成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是一种身体活动,属于人有意识地表达意志的举动。如果其所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也不能笼统地把所有的“说话”都归为个体性的思想流露。在个人日记中、在小范围的思想交流中倾诉自己的想法,不应当以言治罪。然而,凡是在互联网空间公开发表传播文字、图像、音频、视频,都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微博、微信是对外开放的个人空间,发表言论的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据媒体报道,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一名20岁男子曾因在网上发布扬言刺杀总统奥巴马的帖子,而被逮捕并遭到起诉。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其言论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法禁止的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无害的玩笑甚至善意的“恶搞”并没有乱加干涉。但每个人都必须把握网上行为的尺度,绝不能因为是在网上“说说而已”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当然,强调发表危害社会的言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危害的具体法益是什么。由于危害法益的种类和危害的程度各不相同,制裁时不能“一刀切”。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究责任,而不失尺度。

  随着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日益交融,还是要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逻辑。比如,有人认为,对网络暴力“玩笑”的宽容,就是对说话权利的保护;再比如,要保护言论自由,最好奉行不干涉主义,任各种“玩笑”或谣言自生自灭。对此,需要请发表此类观点的人设身处地想一想:您能够容忍针对自身而又不知来源、到处流传的暴力扬言吗?您能够在充满暴力扬言且针对自身的环境中踏实地生活吗?

  显然,在网络公共空间,扬言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言论自由或所谓“玩笑”为借口扬言暴力,更不能把对扬言暴力的所谓“宽容”当作民主加以推崇。对暴力扬言的宽容不可取,它不是一种民主素养,而恰恰相反,是对公共安全的怠慢和失责。(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编辑:杜雯雯】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