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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多发 部分犯罪人向社会泄私愤

2013年08月19日 09: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因柜台租赁发生纠纷,男子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里挥刀刺伤5人后从五楼跳下,当场坠亡。如此血腥场面,民众再次叹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院长靳高风认为,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报复型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手段极端,伤亡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将日历翻回7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隔三岔五就出现一次。

  “从整体来看,在当前社会矛盾突显、社会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仍将呈现集中发生的趋势。”靳高风说,如果我们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引导和调整社会心理状态,严厉打击已发生的这种行为,加大必要的防范措施,这类行为仍是个别事件。

  “报复”行为已成了犯罪人通过向社会宣泄私愤来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途径

  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再次部署强化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并表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此前的7月25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提出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靳高风认为,近期发生的一些因邻里纠纷、经济纠纷、日常生活冲突等引起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属于典型的报复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此类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出于报复某个人、某个群体或社会的动机而针对特定群体实施的。这一特定群体或与被害人有过一些相关的联系,或根本与犯罪人没有任何关系。

  靳高风说,他们实施的“报复”行为已经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报复,而成了犯罪人通过向社会宣泄私愤来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途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全国公安科技专家武伯欣对记者表示,在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类型中,上述扩大攻击范围类型的危害程度以及治理难度最大。

  不久前,靳高风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报告。

  靳高风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而且往往表现为犯罪人具有极端的心理状态。

  通过对2000年至2011年间的34起类似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靳高风认为,这些案件存在着明显的共性:

  犯罪人都有共同的心理特征,即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碍,心理状态具有极端性,主要表现为偏执、冲动、报复心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等。这种极端性还往往表现为主观归因缺陷,即犯罪人往往把自己感情、生活的失败和经济、地位上的损失归因于他人、社会或国家,由此产生对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强烈憎恨情绪,进而采用极端的手段实施极端暴力行为,以达到报复、泄愤等目的。

  靳高风告诉记者,个人极端暴力实施者不能寻求解决途径或不能调适心态,把自身不幸的原因完全归因于他人或社会不公,进而产生强烈的愤怒和仇恨情绪,在一定偶然因素的诱发下,就实施了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

  “当一些人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当负面情绪找不到宣泄时,小到大闹街头、大到机场爆炸等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便由此衍生。这些维权者在维护申诉自身权益的时候,却没有守好法律的底线,选择的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曾多次接触过具有极端暴力行为倾向人员的北京律师徐莹对记者分析。

  个别时候“会哭有奶吃”的矛盾解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通过暴力解决诉求的社会心理状态和风气

  “需要明确的是,实施这种报复式的、‘鱼死网破’式的极端暴力行为,一方面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解决纠纷、冲突、矛盾的渠道不足、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等有关。”靳高风认为,个别时候“会哭有奶吃”的矛盾解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通过暴力解决诉求的社会心理状态和风气,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矛盾解决模式。

  “法律和诉讼方式才是矛盾纠纷解决和救济的真正途径。”靳高风说,一方面有关部门应把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向法律途径引导,让法律成为衡量和判断诉求的标尺,矛盾纠纷止于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救济途径需要提高法律的效率、法治的权威和司法的廉洁性,让群众主动找“法”并接受法律的裁判。同时,需要开辟多个受理诉求的渠道,但最终纷争止于法律。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通过“闹事”、“暴力”、“自杀”等途径解决纷争。

  一些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是有征兆的,对这类征兆行为做到及早发现,避免转化为个人暴力极端行为,并结合社会矛盾排查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力度,广开社会支持来源途径,是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措施之一。

  “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民间组织广开调解和法律救济之门,做到群众有问题有处说,有理有处申;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和道德教育,让群众明白法治社会维权要有法律底线,以不过激、不过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否则需要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靳高风说。

  武伯欣认为,社会问题只能用法律法规来解决,最重要的是把问题引导到合理、健康的解决轨道中,才能逐渐将社会的各种怪象收归到法治途径上。除了落实宪法法律以及整治官僚之风等,还要形成一个让社会公众安全感不断增加、个人心理危机及时得到调控的良性社会运行机制。(记者赵丽)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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