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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网络报酬如何计个税

2013年08月19日 09: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民、企事业单位纷纷通过“12366”咨询台,表达自己在缴税纳税方面存在的疑惑。省地税局局长王南健一一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网友问:“网络公司临时雇佣一些人员写文章或报道,然后在网页上发表,个人从网络公司取得的报酬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回应称,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规定,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提醒,同为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属税目不同,也会存在不同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需要纳税人留意。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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