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李某某案被指“普法连续剧” 专家称梦鸽曝光须证据

2013年08月21日 09:3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自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某某案就如同一部普法连续剧情节跌宕起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对此进行了法律点评。

  第一集:李某某是谁

  7月10日,李某某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声明之后,各大平面媒体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均开始用“李某某”、“李公子”、“李某一”等指代案中人。

  洪道德认为,从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来说,李某某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二集:案中案

  7月22日,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举行庭前会议。作为李家聘请的家庭法律顾问,律师兰和在微博上称,“案中案:李天一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洪道德指出:“即使有‘案中案’,也并不影响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定性。”因为强奸罪的认定系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此外,庭前会议是新刑诉法中增设的一项规定,仅限于解决程序上的问题,比如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等。而李某某律师在会上提出的“案中案”调查超出了庭前会议解决的范围,应该向警方提请。

  第三集:公开与不公开

  7月28日,兰和发表微博:“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7月30日,梦鸽前往海淀法院提交申请,被当场驳回。

  尹富强表示,对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具有任何弹性,不存在提出申请就可以公开一说,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未成年人监护人这项权利。所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梦鸽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此案,没有任何意义。

  第四集:主动曝光

  8月6日,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控告函》,恳请警方对酒吧工作人员张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第二天,梦鸽向京城一媒体披露控告信细节,称控告内容均有证据佐证。

  在梦鸽向某媒体公开的控告信中,梦鸽将李某某等5人和女孩杨某在湖北大厦开房过程描述成一起“卖淫嫖娼活动”。洪道德解释,法律只是要求司法机关不能公开,但对公民个人没有这个要求。不过,梦鸽曝光的这些细节要有证据,否则将对相关人员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