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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为办卡者提供POS机套现 卡主去世店主偿还

2013年08月21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了区区4000元手续费,电脑店店主竟与信用卡持有人串通,利用POS机套出32.5万元。因持卡人死亡,店主被银行告上法庭。

  今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店主李某赔偿银行4.8万元套现欠款。这是该市首例银行直接针对协助套现POS商家提起的民事索赔案。

  虚拟交易

  持卡人死亡留4.8万欠款

  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罗某(本案起诉时,已故)通过代办点用虚假身份向7家不同银行申办了25张信用卡用于刷卡套现。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电脑店店主李某提供了3台POS机,以出具虚假的电脑配件出货单作为“掩护”帮助罗某套现,李某每次则从中收取套现数额1%至2%的手续费。至案发,李某共帮罗某套现32.5万元,并收取手续费4000元。

  2012年7月9日,李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0月,银行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代为清偿罗某尚欠的4.8万元套现款。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佛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罗二人共同实施套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对罗某的银行欠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大焦点

  到底由谁为套现行为埋单

  商户指责银行发卡审查不严、风险自担,而银行则质疑商户协助侵权,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焦点一:发卡被透支就该风险自担?

  商户认为,银行发卡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用、偿还能力等。只要是在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行为,都应在银行预料之中,属可控范围。而银行没有履行好审查义务,才让罗某以不同身份申办信用卡,有机可乘,应自己负责损失。

  银行认为,罗某是以代办的形式申请多张信用卡。罗某所填的联系电话系虚假信息,即便自己尽了严格审查义务也无法发现,且发卡环节存在的审查不严与套现不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焦点二:提供POS行为会必然导致银行损失吗?

  商户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并不包括原告的财产权利。银行的损失是由罗某透支不还而产生,自己没有还款责任。

  银行则认为,正是由于被告虚构交易凭证,才让罗某得逞。因此,李某的帮助套现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焦点三:部分还款是否会改变套现性质?

  商户认为,罗某借助其POS机套现的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不足5%。套现后,罗某曾偿还过大部分款项,因此应当在自己商铺的套现欠款已清偿,不再是侵权性质。

  银行则认为,罗某在申办多张信用卡时同意银行保留决定还款顺序的权利。

  共同侵权

  POS机不是一本万利工具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翟林彬。

  翟林彬认为,银行发放信用卡固然需要承受授信额度被透支不还的风险,但这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风险是基于正常、真实交易,或者依信用卡领用合约许可实施的取现行为产生的。在此时,POS机使用者当然可以免责,由信用卡持卡人来担责。但这与POS机使用者与持卡人共同通过虚假交易套现明显不同。

  对于发卡审查的问题,翟林彬认为,罗某系运用虚假身份信息蒙骗了银行,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套现行为。本案中,套现行为是李某和罗某共同实施完成的,而且是李某在明知双方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仍协助罗某虚假套现并收取好处,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即使事后,罗某如期还款,也无法改变共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李某虽然只是提供了POS机的硬件,但其显然违反了POS机的使用规定,实施了明显帮助侵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银行而言,其既可以向持卡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所有参与套现的包括持卡人、商户在内的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劲标凌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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