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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玩“人体极限”误伤人右眼 判赔16万多元

2013年08月21日 09:5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几名武术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玩用手勒住他人脖子的“人体极限”游戏。李某在勒住徐某的脖子9-10秒钟后放开,结果徐某摔倒在地,右眼失明。经过治疗,徐某的眼睛依然造成8级伤残。那么,徐某受伤到底该由谁买单?8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李某及所在的学校难逃其咎,要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6万多元。

  案发

  玩“人体极限”弄瞎右眼

  现年15岁的徐某与17岁的李某都是南宁市某武术学校的学生,2012年3月28日下午4时左右,李某在该校广西药用植物园的校区内与其他同学玩勒脖子后比试憋气结果的游戏,李某称该游戏为“人体极限”。

  当时,徐某刚好经过,李某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用手勒住徐某的脖子9-10秒钟后放开。徐某随后摔倒在地,等徐某被扶起后,徐某称右眼已看不到东西。

  事发后,徐某很快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中医诊断为撞击伤目,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为右眼间接性视神经损伤、筛窦炎。经过一个月的中西医结合治疗,徐某的右眼视力依然没有恢复。徐某随后又转到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视神经病变,治疗后效果仍不大。此后,徐某又辗转广西区内的各家医院治疗,花去近3万元医药费,可右眼视力已无法恢复。徐某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徐某的伤已构成8级伤残。

  徐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某武术学校和李某都该负责。今年1月底,徐某及父母将某武术学校、李某及其父母告上兴宁区法院,索赔18万多元。

  争执

  谁该为少年伤残买单?

  学生在校园内玩游戏受伤,学校该不该买单?南宁市某学校称,他们在这起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们已经履行了自身的管理和教育职责。而这起事故是徐某和李某在下课期间,在校园玩耍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作为学校方,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工作人员,不可能预知也没有发现该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学校马上送徐某去医院,学校已经尽到了救治义务。

  而李某则说,事故是由他们一帮同学玩“人体极限”的游戏、相互嬉戏造成的。徐某应当意识到参加这种游戏的风险后果,但他本人依然参加,因此徐某也有过错。而且,南宁市某武术学校是专业性培训学生习武等科目为主题的学校,“人体极限”属于练习武术科目的内容之一,因此校方负有特殊的义务。李某认为,他们学校是全日制寄宿学校,校方应当对学生平时习武、练功进行加强正确的引导,以预防学生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但校方疏忽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校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判决

  伤人者和学校都买单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对于用手勒住他人脖子令他人憋气一段时间,有可能造成的危害已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李某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致徐某摔倒在地,导致右眼无法看清事物。经医院诊断,确已对徐某右眼造成伤害,故李某的行为过错明显,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南宁市某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管理义务,在课间休息期间,也应担负对学生的安全防护的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及尽可能排除或制止对学生有危害的行为或险情。对于李某所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见该校未能尽妥善的管理责任,应对徐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补充责任。即在李某不能对徐某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代生活报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吕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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