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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一男子二十余年因偷抢“五进宫”

2013年08月21日 1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眉山8月21日电(刘刚 粟政)21日,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抢劫案,判处罪犯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悉,彭某某之前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等被判处三次有期徒刑、一次劳动教养,这次入狱已是他“五进宫”。

  据了解,彭某某是眉山市东坡区人,因犯拐卖人口罪在1990年就被广西省都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减刑后于1999年刑满释放;2001年,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实际执行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东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再次因犯盗窃罪被东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刑满释放。

  据介绍,2012年12月25日,好逸恶劳的彭某某因没钱用,又产生了偷盗的念头。当晚11点多,他骑摩托车窜到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镇南村村民刘某某的家中,偷了10只鸡、几十公斤大米和菜刀一把后,将偷得的东西与摩托车都放置在一废弃房屋内藏好。但彭并没有满足,仍准备伺机再次盗窃。26日凌晨1点左右,刘某某回家发现被盗,在报警的同时,邀约同村的江某某、袁某某帮忙抓小偷,正遇到携带菜刀再次返回作案的彭某某。彭某某抗拒抓捕,用菜刀将袁某某的手指砍伤后逃跑。凌晨2时左右,他又潜入镇南村2组江某某家中偷盗时被逮个正着。

  眉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某在被村民袁某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逃脱袁某某的抓捕后,又窜至镇南村2组入户盗走数额较大之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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