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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被判15年提前出监 成国内港澳台籍犯假释首例

2013年08月21日 15:4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现场,申请假释的港商尹某华(右一)的狱中室友为其良好表现作证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常思雯 通讯员 王创辉

    在过去,在内地被判刑的港澳台籍罪犯即使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也很难获准假释

    利用“三来一补”的幌子,为他人以保税货物的名义走私货物入境,香港商人尹某华五年间帮助企业在大陆逃税高达3.546亿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尹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就在昨日,经过层层申请,在东莞监狱表现良好的尹某华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准假释,提前一年八个月走出监狱。东莞中院这一突破性的宣判打破港澳台籍罪犯无法获得假释的禁锢,这也是全国首例港澳台籍罪犯获得假释的案例。据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定东莞中院为全省唯一的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

    回放:

    逃税3.546亿被判15年

    20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香港籍罪犯尹某华假释案件。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尹某华在1994-1999年期间,在香港、东莞两地成立负责运输的某华公司,又在东莞成立四间来料加工厂。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某华公司利用“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为他人以保税货物的名义走私货物入境,偷逃税款。尹某华作为某华公司的主管人员,参与某华公司走私货物,共计偷逃税额3.546亿元人民币。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尹某华有期徒刑15年。经过减刑,尹某华还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

    据介绍,尹某华在服刑期间获得嘉奖14次,去年10月和今年3月共获得表扬2次,今年1月获得记功一次,今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东莞监狱今年7月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尹某华予以假释的建议。当天,经过尹某华、亲属和狱友证人的证言,法院当庭宣判尹某华准予假释。

    瓶颈:

    无法“社区矫正”就别想假释

    东莞监狱作为广东省港澳台籍罪犯的集中关押地,关押着许多港澳台籍的罪犯。近年台湾海基会、香港立法会等有关机构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要求给予港澳台籍罪犯平等待遇,准予假释。

    在尹某华假释之前,由于司法衔接的问题,在内地被判刑的港澳台籍罪犯,即使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也很难获准假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内地各级法院没有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的案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港澳台籍罪犯与假释制度配套的社区矫正问题。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单从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而言,罪犯不分地域,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均可以假释。但是,假释罪犯必须在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而港澳台籍罪犯在大陆没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无法纳入内地的社区矫正范围,无法接受内地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

    同时,港澳台籍罪犯还存在“假释前审查难”的问题。由于港澳台地区司法与大陆司法衔接不畅,大陆司法机关无法准确获知港澳台籍罪犯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以及被捕前的一贯表现等必要信息,很难对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科学的预测评估,因此对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最重要的难点还在于“假释后监管难”。对于港澳台籍罪犯,由于其在大陆没有户籍和固定居所,单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部门,很难对港澳台籍罪犯实施有效监管,甚至发生假释考验期的出境脱逃和脱管现象。

    搭桥:

    让企业为罪犯建“中途之家”

    2012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破解港澳台籍罪犯假释适用司法难题的专项调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使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成为可能。调研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破解港澳台籍罪犯假释适用难题的关键在于搭建“假释审理”与“社区矫正”之桥梁,使港澳台籍罪犯能够在大陆地区正常接受社区矫正。源于国外的“中途之家”的矫正模式为此提供了思路。据介绍,内地的“中途之家”为解决“三无”(“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就业、落户等问题。对于在大陆地区犯罪的港澳台籍服刑人员,在内地事实上也是“三无人员”。

    通过联系愿意接纳、帮助在大陆地区服刑的港澳台籍罪犯的港商协会、台商协会的会员企业,为罪犯建立“中途之家”,以提供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这样,可以由罪犯考验期内所在的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解决“入矫难”的问题。

    条件:

    家属和企业意见成重要参考

    针对“假释前审查难”的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审前调查机制。据介绍,对于台籍罪犯,台商协会通过海基会对拟适用假释的台籍罪犯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是否愿意接纳、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海基会出具书面意见。

    对于港籍罪犯,一是由罪犯通知其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资料,就罪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上述材料进行公证;二是对于罪犯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通过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进行核实。三是由亲属为罪犯提供假释担保。

    有关负责人表示,港台籍罪犯亲属关系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是否接纳其进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与此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台商、港商企业能否帮助假释罪犯妥善安置工作、生活以及所在社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

    罪犯假释期间不得出境

    对于港澳台籍罪犯监管难的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计出了配套办法。有关负责人介绍,罪犯假释后所在的台商企业、港商企业或其他大陆企业,既是罪犯假释后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落实罪犯假释考验期间遵纪守法的第一责任人。由台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敦促其会员企业落实监管责任,协助社区矫正部门开展工作。

    罪犯在假释期间不得出境,但特区政府驻粤办、台商协会等组织、机构可根据罪犯的请求,协助罪犯的亲属办理入境手续,与罪犯团聚。

    港澳台籍罪犯假释考验期内最大的监管难点在于防止罪犯违法出境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在裁定假释的同时及时对假释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限制出境手续。

    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假释罪犯未按时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及时查找,并通报公安机关。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公安机关在收到撤销假释的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被撤销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抓捕。

    相关解读

    哪些人

    可以假释?

    假释,是指把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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