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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起火烧毁店铺 制作商被判赔偿10万元

2013年08月21日 16:06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场大火烧掉某店面价值10余万元的财物,这是谁的责任?经消防部门认定,店面外面的一个灯箱广告牌是“罪魁祸首”,为此广告招牌的制作者被店主起诉。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宣判,灯箱制作者被判为10余万元的损失埋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某公司与袁某开办的制作部在2011年底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制作部制作、安装一批灯箱广告牌。去年5月12日,由袁某制作并安装的“某零售店”灯箱广告牌发生了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成因是广告牌灯箱采用的电器线路线径过小;而灯箱线路直接搭接,接触不良,负荷增大,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随后,长沙某公司与因过火而蒙受损失的某店面达成了金额为112000元的损失赔偿协议。因追偿未果,长沙某公司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表示,长沙某公司委托袁某制作、安装灯箱广告牌,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灯箱广告牌的质量标准未做明确约定,但袁某作为承揽人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向定作人提交符合通常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即应确保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质量事故。”主审法官表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此次火灾的起因是袁某交付的灯箱广告牌存在质量缺陷所致,故长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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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李广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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